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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享优惠

  • 发布时间:2015-06-30 10:24:32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决定自7月1日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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