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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童解救后,还有很长路要走

  • 发布时间:2015-06-30 02:31:31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任安力

  被拐儿童获解救后,不是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就万事大吉。有专家提出,在解救的同时,社会服务系统应同步启动完善的救援计划,这已成为中国打拐工作的必然延续。

  年幼时就被卖掉或被拐卖的孩子,对亲生父母已没有记忆,却与买方产生了难以割舍的亲情;被拐后遭受虐待的孩子会留下难以抚平的创伤,若是生活好的,回到亲生父母那里又会产生心理落差;即便是在稍大时遭遇被拐的孩子,也仍然难以找回过去的亲情。多年分离造成的迷失、陌生和不适应,是被拐儿童及其亲生父母今生难以走出的一片心理乌云。

  对于那些被父母卖掉的孩子,养父母家可能是他们最好的归宿,但如果没有买他们的养父母,他们的亲生父母不至于因卖掉孩子被判刑;对于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其作为买方是拐卖的罪恶之源,但在被拐儿童的眼中,却已经成为他们事实上的“父母”,这种矛盾的现实给我们打拐工作提出更多考验。据了解,2011年以前,对于那些获解救后未找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为解决安置问题,仍然要寄养在买方家。从2011年起为遏制拐卖,改由福利院统一抚养,但住在那里获解救的孩子有的仍然思念养父母。长久以来,上述状况成为了修法的难点。于是,针对“买卖同刑”的呼吁,有专家回应:“更需提升国家监护和救助保障机制。”

  避免被拐儿童获解救后再受二次伤害,不仅仅要依靠福利院或其亲生父母,还要有法制的健全、政策的支持和社会服务系统的保障。针对被拐卖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国务院“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曾明确要求,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迅速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多年来,我国在修订打拐立法、强化综合治理、完善救助机制、加大救助机构建设等方面都下了很大功夫。就在6月26日,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二审稿由一审稿“收买即入罪”,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改为“可从轻处罚”,拟对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儿童的处罚力度。

  加大惩罚力度,并不能彻底解决“拐卖”和“收买”,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消除地区间的贫富差距,许多“被父母卖掉的孩子”正是来自国家级贫困县,那些父母卖掉孩子的原因都源于一个“穷”字;其次,要建立完备的收养和事后监督制度,杜绝“一些人被动成为‘购买’者”的情况发生。专家说:“未来发挥作用的,不光是提高刑法的惩罚力度,因为没有孩子想要孩子的心情,可能比担心受到刑法惩罚要强烈得多。”再者,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改变“养儿防老”的思想;最后,我们还要针对打拐行动中被解救的儿童,建立有效的关怀救助机制,让他们能真正回归家庭、回归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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