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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犯罪,绕不过去的“14岁”

  • 发布时间:2015-06-26 08:30:39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特约记者 程喆

  青少年暴力事件频发,总是让人很感慨。在面对“初中生用烟头烫伤小学生”“衡阳12岁女童投毒杀好友 ”这样的事件时,中国司法机关受限于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且因为没有针对此类低龄犯罪适用的法律,根本无法作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判决。如何“少捕慎诉”?如何“感化教育”?就像乘坐公交车的免票身高线从1.1米提高到1.2米一样,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满14周岁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需要得到相应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彤告诉记者,这就意味着,14周岁是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标准。如果当事人不满14周岁,则免予刑事处罚。例如浙江省庆元县“初中生用烟头烫伤小学生”事件,当地官方微博通报称,教育部门当前重要的工作举措之一就是“协调3名初中生的家属及时赔礼道歉”并“要求其加强对子女的监护”。

  近年来,类似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结果总是大同小异。2012年,河北省一名8岁男孩死于11个小学生的围殴,死者父亲希望行凶者受到法律处理,但警方无法对11名少年采取强制措施;再如情节恶劣的“重庆女童摔婴儿”事件,事后,因涉事女孩只有10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只能依法不予立案侦查,涉事女孩也由其父母带离“是非之地”。

  也有行凶者被收容教养的例子。2013年,11岁的从化女孩因为逃学被父亲打了一顿后,竟然找来农药把父亲毒杀了。由于未满14周岁,她被收容教养1年9个月后重返校园。

  另一条法律的年龄线则是16岁,我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不满16岁”的人既包括已满14岁、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李彤认为,就目前微博上频频曝光的少年围殴事件来说,应该不属“必要时候”。虽然情节很恶劣,但是由于没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就由家长监管了。

  李彤指出,是否被收容教养,一般由情节恶劣程度和监护人的情况决定。目前少管所关押的一般均为恶性犯罪,例如故意杀人。不过,相关体制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据他所知,有的地方还没有少管所。

  实际上,14岁~16岁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只对几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毒等,其余仍然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李彤说。

  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标准,其初衷是保护青少年。考虑到孩子心智尚未成熟,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后果,故此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本着“少捕慎诉”原则,以教育感化为主。

  但在低龄恶性犯罪的事例越来越多的今天,14周岁的刑责年龄红线是否还适应当下环境,无论是法学界的学者,还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此早有争议。

  有评论认为,如今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也曾变更过。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早前身)在一个批复中指出:“未满12岁者的行为不予处罚。”4年后,司法部的一个批复中按照劳改条例将少年犯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定为13周岁。1963年10月9日的《刑法》草案第33稿则将最低刑责年龄改为14岁。此后,这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教师刘慧娟在2011年进行的一项大规模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青少年违法,12.2岁是起点,开始偷拿他人财物;13.9岁开始破坏公物、喝酒等。调查还显示,12.2岁是青少年开始违法的平均年龄,13岁~14岁是不良行为的高频期,16.2岁开始进入犯罪、刑事司法的范畴。

  降低刑责年龄门槛的支持者认为,最低刑责年龄没有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调整,现在13岁的少年与30年前的同龄少年已经有很大不同,法律已经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

  然而,降低刑责年龄门槛的反对者认为,如果给予青少年刑事处罚,由于未成年人依然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在监狱中有可能“交叉感染”。

  李彤认为,年龄线的更改一律入《刑法》,并非好事。毕竟对孩子而言,还是应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目前的乱象只能说明教育的失败。

  根据国外的经验,如何处置未满14周岁的犯罪少年,是一个细致系统的工程。例如少年司法独立于《刑法》之外,自成体系;有关方面还会制定对父母的惩罚措施,对涉事少年的行为进行考察和评估等。

  我们常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可是孩子不良行为的指向常常是同龄人。加强对少年儿童不良行为的监管,是对施暴者治病救人,也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少年儿童不受侵害。随着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与升级,如何处置未满14周岁的犯罪少年,应该重新探讨和加以考量。这是一个宽严并济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设计。它需要靠法学界、教育界以及社会各界的推动方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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