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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飞机爆炸涉嫌刑事犯罪

  • 发布时间:2015-03-25 09:31:10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闻背景

  近日,在广西南宁飞往北京的国航CA1336航班上,一名女性乘客称,飞机要爆炸。接报后,重庆机场迅速启动相应预案,飞机安全备降重庆机场。经对该航班进行防爆安检和安全清舱,未发现可疑物品。该女性乘客被机场公安机关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近几年来,扰乱民航正常运行秩序的行为频繁出现,给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2014年,全国查处的民航虚假恐怖信息事件就有66起。虚假恐怖信息一经扩散,往往造成巨大的社会恐慌,使众多民航旅客平白遭受精神伤害和时间损失。除此之外,飞机每备降一次,航空公司还将承担包括维修费、安检费、折旧费、起降费、廊桥使用费等数十种费用在内的10余万元额外支出。

  有一小部分人认为,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只是恶作剧,没什么大不了的。这严重低估了该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事实上,任何编造、传播民航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若造成航班备降、返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对于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查证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维持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自2013年9月3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明确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根据《解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6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以及“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同时,《解释》 规定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其中就包括“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

  (王诗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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