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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5]22号

  • 发布时间:2015-06-24 17:30:37  来源:住建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被处罚人:闫金勇

  注册单位:宁夏诚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闫金勇:

  2014年11月20日,宁夏盐池县新区集中供热站项目一期热源厂工程项目在浇筑七层梁、柱过程中,梁下模板支撑体系失稳致使一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此次事故中,你作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不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也没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5年5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5]22号)。你于2015年5月25日签收了告知书,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拟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执业印章,时间从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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