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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5]6号

  • 发布时间:2015-06-24 17:30:37  来源:住建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被处罚人:王春生

  注册单位: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春生:

  2010年6月,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三角地BC区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294905.86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中,你作为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过错造成了该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5年1月14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5]6号),杨秋莎于2015年1月28日代你签收。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执业印章,时间从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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