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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两保荐人被罚450万

  • 发布时间:2015-06-24 01:20:11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昨天获悉,国信证券投行部两位原高管在进行IPO项目时,凭借职务之便利用他人名义突击入股,获利逾1亿元,证监会已经查明两人违法事实,近日下发了对两人的处罚决定。

  经证监会查明,时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总经理戴丽君和时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副总经理刘兴华存在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事实。

  早在2007年6月,天润公司选择国信证券作为公司IPO的保荐承销机构。戴丽君为天润公司IPO项目承揽人和协调人,刘兴华为天润公司IPO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007年9月左右,投资人刘某初步确定以13040万元的价格收购美林毛里求斯第二控股公司(美林公司)持有的天润公司40%的股权,并打算引入其他投资人一同收购该部分股权,请戴丽君帮忙寻找或推荐合适的投资人。戴丽君和刘兴华决定自己出资购买天润公司股权。其中,戴丽君和刘兴华将各自筹集的1000万元和260万元,分别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入刘某银行账户。

  为规避法律限制,戴丽君和刘兴华决定借用应某名义,代戴丽君和刘兴华二人受让天润公司3.87%的股权。随后,天润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2日,天润曲轴提交IPO申请。2009年7月29日IPO申请获批。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2010年8月21日,应某账户内的天润曲轴股票限售期满。之后,通过出售其实际持有的天润曲轴股票,戴丽君和刘兴华合计实际获利142876831.81元,其中,戴丽君获利121879231.81元,刘兴华获利20997600元。

  证监会认为,戴丽君和刘兴华以应某名义持有、买卖天润曲轴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300万元和150万元的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京华时报讯(记者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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