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和政策问题
- 发布时间:2015-06-20 02:29:52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第一,农村土地集体资产集体所有权的权能体现。集体所有权权能的行使必须反映集体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体现的共同意志。改革的思路应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从“虚置”到“坐实”,探索不同类型土地、不同农村地区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同实现形式。
第二,解决集体土地的成员权(成员资格)和用益物权的问题。法律法规规定了农民对农地的成员权,其中隐含的“天赋地权”思想,是一种个人权利,随着成员的离开或去世,这种权利就消亡。另外,法律法规又涉及到农民对农地的用益物权,其中隐含的是“生不增、死不减”的财产权利原则。实践中个人权利与财产权利必然会出现冲突。解决这个矛盾,提出供讨论的改革的思路是: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个成员权利转化为以农户为单位的成员权利,将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成员对该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权利固化到某一个时点,使成员权与财产权利相统一。
第三,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改革。要以确定“集体成员”为突破口,解决集体资产量化的成员边界问题。要在确定公平起点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淡化成员权、强化股东契约权。弱化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所有者的角色,强化其作为资源要素所有者和要素贡献者的角色。未来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应是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固化走向流动。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促进股权、地权和房权的流动,有进有出,增资扩股。
第四,确权、确股和确地的关系。确权是赋能的前提。确股应该是在确地基础上的延伸,先有明晰的对承包地的产权,再基于农户意愿自愿选择入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因此,确地与确股不应该成为并列的确权方式。实践中,在采取农户经营自家承包耕地这种经营模式的广大农村地区,确权方式首选确地,确股是确地基础上的发展,要防范从易于操作、便于规模经营等理由出发违背农民意愿使用确股方式来确权。
第五,怎么看待农民的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以及经营权的流转?对未来农业经营模式基本走向和发展道路的判断应作为农地流转政策导向的前提和基础。我们的基本判断是:由基本国情所决定,中国不可能仅有一种农业经营模式。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成是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传统小农户)与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企业)并存。
第六,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改革方向是在确保农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赋予农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权能,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要探索单个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权能实现形式,也要关注一些农户群体宅基地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时,如何保障其宅基地用益物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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