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志强:强化“双线问责” 杜绝存款失踪
- 发布时间:2015-06-18 06:2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存款“离奇失踪”时有发生,自然会让人对到银行存款是否安全产生担忧,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银行强化自身法定责任,健全内控管理机制,“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同时,储户要增加存款风险意识,不要被所谓高利、贴息等高额回报所蒙骗
针对银行“存款失踪”、“理财飞单”等事件频发,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首次专门为“柜面业务”立下20条新规。这一新规对维护存款人权益、保护存款安全,强化银行法定责任、促进金融稳定,无疑将发挥积极作用。
存款“离奇失踪”时有发生,自然会让人对到银行存款是否安全产生担忧,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着银行强化自身法定责任。遗憾的是,事件发生后,有的银行不是积极查找自身管理漏洞,给储户公开负责任的答复;也不是积极配合警方侦查破案,努力追回失踪的存款,而是千方百计推卸失职失察及赔偿之责,相关做法自然引起了储户不满,也使银行的形象和声誉受到影响。
无论是根据《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还是从《合同法》来说,我国严格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银行对存款负有保护的法定责任。不过,近年来一些银行过于追求利润最大化,淡化了对存款负有法定保护责任的理念。银监会此次出台的20条新规,从制度顶层设计、重点环节防控、客户服务管理、危机处置、加强监管等方面,对开户、对账、账户监控、印章凭证管理、代销业务等关键环节再次做出强调。特别是在责任追究上,20条新规进一步强化了银行的“双线问责”机制,意在强化银行的法定责任意识。银行业当以此为契机,在业内开展维护存款人权益、确保存款安全的教育。
当然,储户“存款失踪”,银行该负什么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查询、冻结和扣划请求,商业银行有权进行拒绝。同时,银行必须确保所提供的服务能保障存款人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发现储户“存款失踪”,银行应以对储户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即查找自身漏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件重演;还应积极配合警方侦查破案,努力追回失踪的存款。
如果是银行管理系统出漏洞、或柜员操作失误、或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内的被骗行为,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将储户存款转移,银行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要防止银行以“员工个人行为”、“员工已被开除”等为借口一推了之。因为这种一味地推卸责任,推掉的是储户对银行的信任,是银行无形资产的损失,是对法律的漠视。
如果因储户自己对密码、网银U盾保管不善或主动授权他人保管,或存款根本没有进入银行账目体系,储户也没有在银行经营网点办业务,而是在银行场所外被假冒银行员工的欺诈者哄骗,造成“存款失踪”,则银行无需承担相应责任,但仍有协助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银行声誉的社会责任。
20条新规的发布,要求各级各类商业银行要切实履行好保护存款安全的法定责任,健全内控管理机制,“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同时,储户要增加存款风险意识,不要被所谓高利、贴息等高额回报所蒙骗。储户要清醒地知道,高风险不一定能带来高收益,切记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保护好自己的账户信息。
(作者吕志强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高级经济师 原文刊载于经济日报6月18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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