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应严惩谣言制造者
- 发布时间:2015-06-17 13:31:1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非常荣幸能够再次参加今年的食品安全论坛,并作为企业界的代表在此谈谈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认识和看法。本次论坛的主题是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因此,我想就相关立法和执法问题谈几点建议。
6月1日,第二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正式启动了,我想这亦是我们国家重视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秩序、提倡网络文明的一个重要措施。借今天这个机会,我想主要谈谈最近几年来一直困扰食品饮料生产企业的网络谣言问题。
网络谣言的肆意泛滥,已经造成了多方面的危害,受害最大的当然是企业。娃哈哈作为当前国内食品饮料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网络谣言的最大受害者之一,从2011年开始就有造谣者开始诽谤诋毁我们的产品,累计造成了我们销售额近50亿元的损失。整个食品饮料行业也遭受了很大冲击,长期以来饮料行业都保持了20%以上的增幅,而今年一季度,行业增长速度仅为6.32%,这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大企业受到了网络谣言的冲击。企业效益下降和行业发展低迷,必然也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对社会经济发展亦有不利影响。网络谣言更为深远的危害是在社会上造成了食品安全恐慌心理,并对中国食品的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如果再不痛下决心大力整治,就会发展成为影响稳定和谐局面的社会性问题。
网络谣言之所以会如此猖獗,我们初步分析,主要有两股力量在推动,一是有些企业故意制造或利用造谣来攻击竞争对手;二是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故意制造一些爆炸性的内容来达到吸引关注的目的。
正如习总书记所指出的,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它是阿里巴巴的宝库;用不好,它是潘多拉的魔盒。
网络谣言不仅给企业、行业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同时对执法部门亦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我们讲依法治国,那么首先法律要完善,做到有法可依。但现在很多法律规定都比较原则,实际上可操作性不强。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谣者还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而《刑法》亦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实际操作中谣言如何认定、谁来认定、具体处罚和赔偿标准是什么等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都没有明确,因此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司法解释中进行细化。
依照现有规定,执法部门在对食品安全网络谣言查处中,程序过于复杂,反应速度缓慢,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企业在举证上也难度很大,因为无法及时立案,很多实质性的侦查工作都无法开展,而且公安机关接受记者采访亦要通过公安部审批才行,案子跑一圈,网络上的谣言往往已经扩散开来,不可收拾,很多初期的宝贵证据可能也就灭失了,对案件的侦查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另外,现行的刑法司法解释对谣言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侧重于谣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企业要有停产、停业、破产的证据,这样的举证要求对于企业来说确实很难。在此,我们呼吁有关执法部门能够急企业所急,简化办案手续,同时对经济损失标准可以考虑谣言发生后企业销售额的下降损失,对网络谣言案件早立案、早调查,把造谣者尽早绳之以法,维护网络谣言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运营商掌握着强大的信息渠道资源,应当在打击谣言方面承担更大的义务,包括对谣言传播进行主动监控,及时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而对多次散布谣言者应关闭其账号。另外,对于同样的谣言首次删除之后在其平台上又反复出现的,平台运营商仍然未采取主动监控或屏蔽措施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们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散布者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受害企业对谣言造成的损失举证很难,难以从造谣者身上获得充分赔偿,对造谣者更没有形成有力的威慑。针对网络谣言这种新技术条件下冒出来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还有关于互联网行为的相关规范,都应当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完善和细化,简化手续,从快、从重对网络造谣者进行打击和处罚。
当下网络攻击、网络恐怖等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网络谣言等屡见不鲜,已成为影响国家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因此维护网络安全迫在眉睫、刻不容缓。而对于我们食品行业来讲,安全有序的食品生产和消费环境也就无法保障,因此,只有通过政府、企业、专家学者、舆论媒体和广大消费者各方共同努力,彻底根除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病毒,才能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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