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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安排”岂能成受贿借口

  • 发布时间:2015-06-15 05:54:24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张贵峰

  日前,被视为广东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左膀右臂的郑松标贪腐一案,在佛山中院开庭。曾为揭阳市副市长的郑松标被控受贿、单位受贿以及滥用职权三宗罪。郑松标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强调一切出自“领导”安排, “是在领导的指示下办”,自己其实是“被送钱”,“领导”陈弘平成为“挡箭牌”(6月13日《南方都市报》)。

  受贿是因为“领导安排”,这样的受贿理由、事后辩白能否成立,并进而证明当事官员很“无辜”?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接受巨额贿赂,究竟是因为“领导安排”“迫于无奈”,还是“经不起金钱诱惑”“见财起意”,郑松标的“一面之词”显然缺乏可信性。而且,就算郑松标受贿是“领导安排”的结果,也决不能成为其接受贿款的理由,更不能证明他是“无辜”的,可以豁免法律责任。要知道,领导之上还有法律,“领导安排”之上还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法治秩序。像《公务员法》就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郑松标决不能只盲从“领导安排”、只对领导负责,更应服从法律、服从事实,对法律负责;当两者发生矛盾时,正确的选择只能是后者。

  应该承认,现实生活中,由于领导能够决定自己的升迁甚至命运,部分副职与下级官员因为怕得罪领导,怕遭到打击报复,对于领导的“受贿指示”只能选择曲意逢迎、盲目服从,直至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助推了一些地方、领域腐败窝案串案的形成。正如此前不少落马官员受审时曾抱怨的:“不受贿得罪人”,“不贪就得受排挤”。但即便如此,也不意味对这种腐败行为就应该给予同情和体谅,更不意味着法律上可以对他们网开一面。因为“领导安排”式腐败,其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更大,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惩治。

  要铲除“领导安排”式腐败的滋生土壤,就当决不容许存在任何“挡箭牌”,也决不能对所谓的“被送钱”者抱有任何同情,而只能从源头上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体制机制,特别是要抓好一把手的廉政建设,充分保障所有公职人员有底气不盲从“领导安排”,而只服从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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