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或冲击互联网金融产品
- 发布时间:2015-06-10 10:29:24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投资理财现在又多了一个新品种——大额存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获准推出。据悉,此次推出的大额存单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根据《办法》,发行主体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认购门槛为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定价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分为固定利率存单和浮动利率存单,浮动利率参考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基准计息;发行方式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试点范围为自律机制核心成员,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国开行、中信、招行、兴业和浦发,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93家基础成员没有发行大额存单的资格。
流动性管理工具
与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相比,大额存单最大的亮点就是可以转让和质押。按照《办法》规定,大额存单可以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办理质押。特别是央行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作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进一步丰富大额存单发行交易渠道。
办法要求发行人在发行前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信息,并确定大额存单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这意味着,大额存单转让市场形成后,银行体系多了一个管理流动性的工具,大额存单既可以降低利率全面放开后的风险,也可以让投资者在享受较高利率的同时实现转让兑现。专家表示,从中长期来看,大额存单对长期限的定期存款和保本型理财产品均有一定替代作用,大额存单不仅有利于丰富负债手段和主动调整负债结构,还因其自身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可以作为应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冲击的有效手段。
恒丰银行战略与创新部总经理娄丽丽表示,许多国家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都曾以发行大额存单作为推进改革的手段。目前,我国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5倍,金融机构自主进行存款定价的格局逐步形成,推出大额存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大额存单的推出,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品种,并且作为一种标准化的存款品种,大额存单可以转让和赎回,将有效提升存款的流动性。与此同时,大额存单作为银行主动进行负债管理的工具,其推出意味着银行存款自主定价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按照“先大额后小额”的原则,我国下一步将是放开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最终实现利率市场化。
专家提示,由于大额存单的投资要求一般在30万元以上,远远高于银行理财5万元的门槛,预计可参与的个人投资者群体有限。同时,大额存单承载着银行信用,风险相对较低,正常来说收益率也会低于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负债成本影响有限
大额存单作为银行的主动负债工具,部分银行可能选择发行大额存单以缓解存贷比压力和满足客户需求,但由于大额存单仍处于发展初期,金融机构发行以试点尝试为主,预计发行量不会很大。就银行而言,大额存单对负债成本影响有限,具体原因包括:一是人民银行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受报备制限制,预计初期大额存单发行规模较小,很难对负债成本形成较大影响。二是在货币政策持续宽松形势下,大额存单定价水平处于下行通道,发行成本可能低于现有资金成本。三是目前银行存款来源趋于多元化,大额存单作为获取存款的一种手段,在整体收益下行时,银行会根据资产收益情况主动调节负债成本,不会主动发行成本过高的大额存单。
推动利率市场化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利率上限放宽至1.5倍之后,推出大额存单标志着利率市场化又迈进一步。大额存单从实际上给予了非金融企业存款完全市场化的定价工具,基本摆脱了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大额存单属于长期限、大金额存款,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先长期后短期,先大额后小额”的思路,此次推出与逐步放宽存款利率上限相协调。至此,央行层面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仅剩放开全部存款利率上限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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