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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贸民品贷款缘何成为银行眼中“烫手山芋”

  • 发布时间:2015-06-09 10:22:56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贸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长期以来,这项政策对推动相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近日,宁波专员办对辖内某金融机构申请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有关情况开展了实地审核和调研,发现在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实际情况与设计初衷有所偏离,需要对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金融机构承办民贸民品贷款积极性较低

  目前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不得上浮,获得贴息后实际收益水平也仅为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若依市场化的信贷原则,很多民贸民品企业属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小微企业,正常情况下贷款定价要求上浮,甚至可能无法获得信贷资金。在限定贷款利率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要求的风险缓释措施必然相应提高,如要求提供抵押物等,客观上造成企业获取贷款的难度增加。

  依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逾期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30%-50%确定。由于民贸民品贷款合同载明利率为优惠利率,本身已较低,加之政策规定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导致民贸民品贷款出现逾期后执行的逾期利率远远低于其他贷款,甚至大幅低于基准。实际上,政策对于逾期行为主体即贷款企业没有惩罚措施,而对逾期行为的受害者即金融机构未实施利益补偿。

  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复杂增加金融机构的时间和人工成本,进一步降低贷款收益水平。由于资金申请链条长且涉及部门多,到位时间一般都晚于结息时间;地方财政对贴息资金缺口未先行垫付,导致四季度的补贴迟迟不能到位。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在企业归还到期贷款后不再续贷,直接对企业日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以上种种,使得民贸民品贷款成为银行眼中的“烫手山芋”。即使由于各种原因投放了贷款,也可能加重企业日常贷款过程中的隐形负担。特别是在贷款出险可能性增大时,金融机构更倾向于采用相对激进的风险控制措施,进一步加剧企业经营风险。

  享受优惠利率政策没有门槛易扭曲市场行为

  对单户企业享受优惠利率的民贸民品贷款金额未作限制。这本身就与贴息资金存在预算约束有一定的矛盾,更有可能导致强者愈强、弱者出局,不利于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甚至造成一定的市场垄断,对稳定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不利。同时,由于某些商品存在较为明显的自然增值特性(如边销茶,在库存一定期限后,其价格随着陈化时间增加甚至成倍上涨),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大部分用于增加库存,销售量与库存量不配比的情况较为突出,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谋取存货增值利益。贷款并未真正用于弥补企业营运资金缺口以扩大民贸民品经营规模,但仍可享受低息,也严重违背了政策初衷。

  目前在确定民贸民品定点生产企业时,设定了企业生产销售民族特需品不低于总生产销售量10%的要求。当前,一些民族特需商品已经脱离地域文化限制,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青睐(如边销茶等在少数民族以外地区日渐形成庞大需求),定点企业的销售渠道也不再仅限于满足少数民族需求。对于企业满足其他人群的需求扩大规模所举借的贷款,不应同样享受优惠利率。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对现有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一是调整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方式,实现适度权责对等,调整风险和利益在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配置。

  可考虑将贴息申请主体由金融机构调整为定点生产企业,直接对企业按贷款金额给予2.88个百分点的补贴;对金融机构贷款定价给予一定的自主定价空间,实行上浮比例控制。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也对企业形成有效约束。更进一步,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贷款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以提高定点企业通过多种担保方式获取融资的能力。

  二是对享受优惠利率贷款适当增加限制条件,形成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

  对享受优惠利率贷款的定点企业,设定更高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销售比例要求,或者增加在民族地区销售占比的底限要求。同时,应考虑对单户企业年度贴息金额进行规模上限控制,建立享受优惠利率贷款金额与特许商品生产销售规模、民族地区销售规模和比例的挂钩机制。通过调整和完善政策,以最大限度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更好更高效地实现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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