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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母亲擅改孩子姓氏父亲不满诉至法院获支持

  • 发布时间:2015-06-05 02:32:33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变更孩子的姓名?近日,广西省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3年12月,宜州市德胜镇某村青年农民韦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韦小姝随母亲王某生活。2014年9月,王某经人介绍与张某再婚,随后将女儿的姓名变更为“张小萍”。今年4月,韦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王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姓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女儿的姓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随意更改子女姓名。因此,王某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也就是说,离婚后任何一方要变更子女姓名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据此,法院支持了韦某的诉讼请求。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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