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人乔丹商标官司二审败诉 是否侵犯姓名权成焦点
- 发布时间:2015-05-13 21:30:41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张少雷
美国NBA巨星、“飞人”乔丹起诉中国品牌“乔丹体育”商标侵权二审案有了最新进展,“飞人”又败诉了。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的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由于与商标争议案是相互独立的案件,目前姓名权侵权案仍在审理中。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特约评论员赵占领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表示,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一旦做出即生效,不存在再上诉的问题,只可能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估计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很小了。
终审败诉 “飞人”只能申诉
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称,对法院就商标争议案做出的判决表示遗憾。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自身的姓名权,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针对商标争议案的判决,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体育在上海法院提起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与商标争议案是相互独立的案件,姓名权侵权案仍在审理中。”
对于法院的判决,迈克尔·乔丹表示,“过去30多年时间里,从在NBA球场上打球的早期开始,基于我的名字和球衣号码,我积累了声誉并建立了国际知名的品牌。我有权保护我的名字和声誉。同时,中国消费者和喜欢我的球迷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据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为国内知名体育用品公司。2000年以来,该公司在服装、鞋、书包等多个商品上注册了“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近年来,随着乔丹体育在国内的发展,该品牌商标也惊动了“飞人”乔丹。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2012年,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公司注册的“QIAODAN”、“侨丹”等商标,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具有不良影响。
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这让“飞人”乔丹感到不服,随后,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又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尽管两度受挫,但乔丹并不打算放弃,他称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坚持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其个人的姓名权等权益,而更重要的是防止国内消费者继续受到商标的误导。”
赵占领表示,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一旦做出即生效,不存在再上诉的问题,只可能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估计改变结果的可能性很小了。
是否侵犯姓名权成另案焦点
由于与商标争议案是相互独立的案件,目前姓名权侵权案仍在审理中。
在此前二审现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有没有关联成为激烈辩论的焦点。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公司在注册之前就熟知迈克尔·乔丹具有广泛知名度,却将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依赖其姓名占领市场,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造成公众误认为迈克尔·乔丹是该公司的代言人,损害了其个人利益,构成姓名侵权。
乔丹公司的代理律师反驳表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乔丹”是公众领域的普通名词,是中文常用汉字。此前迈克尔·乔丹也从未将“乔丹”注册为商标,不能垄断“乔丹”名称。公司历经20余年经营,设有6000余家品牌专卖店,年产值数十亿元人民币,已成为国内知名民营企业。
此外,双方代理人在出庭时,都提交了一份社会调查。乔丹代理人提交的调查显示,全国有63.8%的受访者在听到“乔丹”两字后,首先想到的是迈克尔·乔丹。
而乔丹优育公司及商评委则辩称,“乔丹”只是一个中文名字,而迈克尔·乔丹只是音译,并不代表美国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也有地名叫‘乔丹’,乔丹体育并不指向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他们在一审时也做过社会调查,九成人都知道乔丹体育是民族品牌,不同于迈克尔·乔丹的系列商标。
赵占领表示,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乔丹体育并不构成侵权,其中主要理由是乔丹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与迈克尔·乔丹不具有唯一、必然的对应关系。“尽管乔丹姓名权侵权案件与商标纠纷案件是独立的两起案件,但是两者关联性比较大,姓名权侵权案件很可能也会做出相似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