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金融环境提高监管能力 培养金融创新土壤
- 发布时间:2015-06-02 07:27:27 来源:国际在线 责任编辑:罗伯特
当下金融创新成果已经展现在我们的面前,全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理念正在以空前的速度深入我们的生活。人们面对各类投资产品——从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信托、各类保险,到近期火热的互联网金融,P2P理财,小额贷款,现货中远期交易,无论是名目还是层次,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的可投资资金从银行存款流向了各式各样的投资领域。而实体企业融资渠道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单一的银行贷款,变成集企业债券、增发股份、质押联保、融资租赁为一体的多层次融资模式,企业生产和研发的资金缺口得到弥补,同时我国的金融产业也开始逐步与国际接轨,金融企业的竞争力逐渐加强,金融服务水平也日益提高。可以说,金融创新这个新生事物无时无刻不在影响和改善着我们的生活,近年我国经济的发展得益于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前所未有的重视金融产业的改革与创新——无论是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战略的提出,还是建立国际商品和货物集散地的设想;无论是打造人民币回流通道和建立人民币离岸结算体系,还是人民币国际化战略计划的制定;无论是与全球国际金融中心合作拓展海外金融产业网络,还是着力打造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成为区域乃至国际金融中心——都与金融产业的创新息息相关。并且,随着自贸区的发展,金砖国家银行、亚投行的建立以及举世瞩目的“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我国对金融业的需求也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层面。所有这些,都显示出我国政府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坚定态度和进取精神。
然而,我国的金融创新所面临的金融环境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虽然国家对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给予了肯定和支持,但是由于金融创新是新生事物,我国正在用几十年的时间走着国外成熟市场用了几百年走过的道路,所以现阶段仍存在着配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不健全的情况。首先,法律和政策的缺失造成了国家对金融企业管理的困难,一些新的金融企业由于管理机构职责划分不清,在真正需要得到政策监管面的规范和支持的时候会出现主管部门之间的推诿和扯皮,使一些企业无法独立解决的标准问题日积月累形成负面舆论,影响了行业和金融创新的声誉。其次,当出现市场纠纷、投诉等市场问题的时候,由于监管标准和行业规范的不健全引起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得到解决,造成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对法律法规进行曲解和误读,也对行业的生存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当下现货交易行业的一些“维权”和“闹访”行为就是由于法律和监管的缺失,以至于被一些人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发展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改革进程的逆流。因此,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各项金融配套政策尽快完善,是改善我国金融环境的当务之急。
此外,我国政府在重视金融产业发展的同时,多年来坚持以“风险可控”作为金融改革与创新的前提,在确保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各类金融创新不会带来额外的市场风险的前提下,才会在政策上对金融创新给与一定的支持——这种做法恰恰是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需要尽快“改善”之处。首先,金融创新的风险性需要在市场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才能真正显现,其风险控制也只有在自身充分完善和发展之后才能起到效果,一味“怕出事”的行政式风险控制只能使其无法正常生长,成为一个“畸形儿”。其次,市场微观层面强调的“效率”和政府宏观层面强调的“稳定”之间的不协调,在今天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的环境下显得异常突出。金融创新要求企业必须迅速发展并适应市场竞争才能站稳脚跟,在激烈和残酷的金融市场里,任何的阻碍和停滞都是对企业的致命打击,从而丧失了发展的黄金时机;另一方面,国内的投资和融资渠道在地方政府“稳定”的惰政框架下被抑制,会使大量的资金流向海外市场。例如我国的现货中远期交易,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对现货市场风险所形成的“闹访”的顾虑,使得这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亦步亦趋、战战兢兢”,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反而无法形成真正、有效、由市场引导的风控体系,对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缺乏抵御能力,造成了行业发展的不健全和市场问题的增多。“让市场的问题市场解决”,使金融创新能够放开手脚,进行法律框架下充分的市场竞争而不是行政管理模式下的“乖乖听话”,也是改善金融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
把企业推向市场并非放弃对行业的监督和引导,金融环境的真正改善更需要监管能力的提高。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过快,相关的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投资水平和法律意识远远跟不上金融产业快速发展的步伐,个人投资中投机性投资在资本市场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我国金融投资市场的风险系数较高,亟需监管部门对投资人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加强金融监管是寻求对市场风险的有效警示,监管不是阻止,而是进行梳理和引导,通过监管完善金融环境、提高投资者投资素质和风险意识,将金融创新引入正确发展的轨道。
作为金融监管的基础,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尽快得到完善,在出现市场纠纷时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级政府机构和监管部门要有明确的责权划分,既不能有监管空白,也不能令出多门,政府部门要敢于承担责任,杜绝“懒政、怠政”,对金融创新中的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执法必严。其次,面对市场风险,监管机构要责成金融企业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对投资客户加强服务和引导,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引导和鼓励社会上以媒体为代表的教育和宣传机构,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法律知识和投资知识教育,提高整个社会的投资水平和风险意识,从而能够从根本上让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走向相应风险的市场,从而综合性的降低投资带来的社会风险。
金融监管是改善金融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随着金融环境的日益改善、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培养金融创新的土壤必将结出累累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