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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11%不变

  • 发布时间:2015-05-29 08:34:02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张璐 通讯员 王灵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 2015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5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5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3年、2014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2424元、2564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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