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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企”入行程序生变

  • 发布时间:2015-05-27 16:32:40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李鹏  责任编辑:罗伯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出四个方面的修改,主要涉及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说,《拍卖法》此次修订主要表现在删去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企业的设立许可,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此次修法可用“放开市场、加强监管”来形容,将设立拍卖企业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改为企业设立后从事拍卖业务的行政许可,简化了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资质的程序,进一步降低了经营拍卖业务的准入门槛。

  第一,将《拍卖法》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江苏省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江苏中山汇金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卫新说,修改后的条文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拍卖许可的审批权限。

  第二,将《拍卖法》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拍卖企业入行,此前需要先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再拿许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成立拍卖行。修法后,程序发生了变化,任何企业都可以在《拍卖法》的框架下,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修法对字号中未标注“拍卖”字样的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做出了放宽性的规定,为拍卖行业和拍卖业务的扩展创造了条件。

  张卫新说,《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申办拍卖许可的六项条件没有变,比如注册资本、拍卖的名称、住所、章程、拍卖师和专业从业人员、有合法的拍卖业务规则、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等都有明确的要求,符合这些条件的就可以申请拍卖许可。

  第三,将《拍卖法》第六十条中的“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非拍卖企业未经许可即从事拍卖业务的行为,明确界定为违法经营,并进一步明确了处罚机构和处罚措施。利于有效遏制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非法经营活动的蔓延,为治理当前拍卖市场混乱的秩序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

  张卫新说,一些机构没有《拍卖许可证》从事拍卖业务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修改后的条款很清晰地表明任何机构在没有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拍卖业务都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应该“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删去《拍卖法》第六十八条。此前,《拍卖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对于此次修法为何未将网络拍卖等热门议题纳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说,此次人大常委会共修订了包括《拍卖法》在内的六部法律,主要是针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对于网络拍卖等热点问题,协会已完成《网络拍卖规程》国家标准起草和报批,预计年内会公告发布。

  另外,据了解商务部已将《拍卖法》修订前期调研列入流通工作计划,调研中或会涉及网络拍卖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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