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试水高速公路收费改革条例提请人大会议审议
- 发布时间:2015-05-26 00:27:00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人民网北京5月26日电 (记者乔雪峰)高速公路收费一直以来社会公众关注的话题,近日,《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被提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提到的收费费率动态调整、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应急车道顺畅等多项改革措施都令人眼前一亮。业内人士表示,地方试水高速公路收费体制改革将为全国高速公路改革提供借鉴和示范。
四川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志强介绍,截至2014年年底,四川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5510公里,位居全国第五、西部第一。目前全省高速公路建成和在建总里程突破8000公里,预计到今年年底,通车里程将突破6000公里。
李志强进一步表示,为了促进四川省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国家层面尚无专门高速公路立法的情况下,借鉴全国大多数省份的做法,制定四川省专门的高速公路地方性法规日益迫切、十分必要。
在今年两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就曾表示,目前,高速公路建设在融资方面出现很多问题,高速公路管理与收费的修订已经提到日程上,将进行体制性改革。同时,将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
高速公路收费费率动态调整
收费多少跟道路状况和服务水平挂钩
条例指出,将建立高速公路收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际收费费率在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道路技术状况和综合服务水平动态调整,为社会公众提供畅通、安全、高效、便捷、舒适的高速公路公共产品,让广大人民共享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的成果。
“道路技术状况和综合服务水平与收费费率挂钩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社会公众对高速综合服务水平的评价也使费率调整获得了合法性和正当性。”李志强表示,动态费率调整机制作为具有创新性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手段,在性质上既非行政处罚,也非行政许可,在目的上着力于提升高速公路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符合现行中央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性政府的精神和导向。
据了解,四川省交通厅已经启动对四川省高速公路的测评打分,从服务、安全、质量等几个方面考核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将依据各项指标给高速公路打分,再根据得分情况,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因此,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得分低,也就意味着过路费将会降低。
延长建设期相应抵扣收费期
新建高速公路应当修建一线执法所需用房
在高速公路建设方面,条例主要明确了建设工期控制、服务区及附属设施建设等;在竣工验收方面,主要强调未进行交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工期,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因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或项目法人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期延长,延长的建设期相应抵扣收费期。
近年来,高速公路到期后,由于贷款没还完等原因,仍将继续收费也引发了公众的不满,此次条例还把延长的建设期相应抵扣收费期,这就
条例还规定,高速公路收费、智能监控、通信系统和服务区、超限运输检测、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量观测等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此外,新建高速公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修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线执法所需用房,并纳入高速公路建设成本。
偷逃通行费罚款3倍
高速公路禁止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目前,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现象较为普遍,严重侵害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偷逃通行费行为规定较为模糊,为此,《条例》列举了换卡、假冒免收通行费车辆、干扰或破坏收费设施、干扰计重设备等恶意偷逃通行费的行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提出了对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补缴,并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3倍罚款。对高速公路入口违法放入超限车辆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全部车辆通行费,并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以2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持调换或者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卡,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收费设施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补缴,并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3倍罚款。
此外,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违反车道行驶规定,占用小型客车道行驶的;驾驶人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发生轻微事故不按规定撤离将承担法律责任,处以200元罚款。若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抑或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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