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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理财产品非法集资犯罪呈多发趋势

  • 发布时间:2015-05-22 15:33:08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目前,市场上冠之以“理财产品”的金融产品多达数万种,2014年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理财产品也成为“重灾区”。市检察院相关人士提醒,多数非法集资案件假借理财产品为名实施,消费者需要引起重视,提高警惕。

  据统计,2014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56件、集资诈骗案14件,案件数量相较于2013年分别上升195%、75%。其中,借理财产品之名实施的案件继2012年首次出现,2013年集中爆发之后持续高发,已升至27件,案值高达27.1亿余元,与2013年的11件15亿元相比,案件数和案值分别上升145%和80.7%。

  这些案件的多发说明公众的理财需求旺盛,同时也折射出理财产品市场的混乱。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理财产品市场存在性质界定不清、监管责任不明等问题,导致产品泛化、乱象重生。

  据介绍,理财产品并无明确概念,市场上投资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信托及实物等各种风险等级不同的金融产品均使用“理财产品”的名义,实际上已使“理财产品”成为了一切投资融资方式的代名词。“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销售的同时,各类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公司也以各种理财产品名义募集资金,造成市场上理财产品种类繁多,鱼龙混杂。投资者难以识别所购买理财产品本身的性质与风险,多仅被高额回报所吸引,极易陷入骗局,造成资金损失。”

  理财产品的市场十分巨大,但目前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理财产品的定义、性质、行为边界、监管方式和监管主体等仍有待细化。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但其他市场主体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往往在投资者已遭受重大损失后,直接进入刑事途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需进一步提高。

  据相关人士分析,大部分案件中的理财产品曾在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的营业场所销售或有金融从业人员向客户推荐与销售,投资人损失巨大。正规金融机构持有金融牌照,接受日常监管,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但部分从业人员却利用公众信赖,为获取佣金等利益,对外销售非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2014年虽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了查处和管理,但继“泛鑫”系列案后,又出现多起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其中的重大案件,如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各地多家银行工作人员卷入其中,涉案金额高达12亿余元。

  专家认为,对于乱象重生的理财产品市场,也应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产品的性质,明晰各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中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信息披露等责任,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销售审查、强化监测并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

  本报记者 钟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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