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事业单位改革:高校医院将逐步收回编制
- 发布时间:2015-05-20 08:59:25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探索公立医院、高校逐步收回编制。
承接疏解人口区县编制从人口输出区解决
《意见》要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以2012年底全市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分级分部门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区县不得突破已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各部门、各单位确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原则上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对因承接疏解人口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区县,《意见》规定,原则上从人口输出区调剂编制解决。需安置军转干部到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应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安置单位编制不足的,从其主管部门所属其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调剂解决。
高校和医院将逐步收回编制
《意见》提出,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严格管理,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区别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提供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公益二类则是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比如高等院校等单位。
《意见》提出,对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逐步创造条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涉及与编制管理相关的财政经费、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意见》要求,对划入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严格其在改革过渡期内的编制管理,不再增加编制,人员只出不进。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对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并整合,并科学合理核定其编制。
原则上不得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得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数量。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核定类别需要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对因行政区划调整出现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予以合理整合,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富余事业编制。
本市将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共享平台
《意见》对编制的管理和监督提出要求,包括建立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多部门监督协商机制,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编制、人员、经费划拨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此外,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听证。
《意见》提出,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要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对新增的公益服务项目,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不再增设事业单位或增加事业编制。
对于机关后勤、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网络运行维护、便民服务电话接转、环卫清扫作业、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一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对原由事业单位提供的公益服务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要相应核减事业编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核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严格管理机构编制
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并进一步明确其职责任务、机构类型、领导职数、编制数额等。
对申请设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要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掌握设立标准和条件。坚持增减平衡,原则上机构“撤一建一”,所需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在内部调剂解决。
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要从严核定其编制。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益服务的,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加事业编制。
对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编制标准,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对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在其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整编制结构,优化编制配置,保证事业发展需要。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区别管理机构编制
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尚未制定编制标准且缺乏编制总量参考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合理核定其编制。对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益服务的,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
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并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对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逐步创造条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涉及与编制管理相关的财政经费、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行政类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
对划入行政类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转为行政机构。每转一个行政编制的同时,要相应收回一个事业编制;编内人员离退休或调出的,及时收回编制。
经营类事业单位:及时注销并收回事业编制
对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按照分行业推进的原则逐步转为企业,并及时注销该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
涉及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立
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涉及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确有必要设立的,要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予以设立。对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压缩规模,并积极推行社会化运行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此类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