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 事业编制核减不低于15%
- 发布时间:2015-05-19 16:22:13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核定类别需要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不得突破已核定编制总量
《意见》要求,以2012年底全市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分级分部门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全市事业编制总量包括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各部门、各单位事业编制数量,以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未分配事业编制数量。
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区县不得突破已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各部门、各单位确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原则上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事业编制要合理调配使用
《意见》提出,市机构编制部门可在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合理调剂事业编制。区县机构编制部门参照市机构编制部门工作方式,做好本区县事业编制调剂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报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在各自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剂事业编制。
对因承接疏解人口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区县,原则上从人口输出区调剂编制解决。
需安置军转干部到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应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安置单位编制不足的,从其主管部门所属其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调剂解决。
整合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
《意见》要求,对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并整合,并科学合理核定其编制。
原则上不得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得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数量。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核定类别需要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对因行政区划调整出现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予以合理整合,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富余事业编制。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并进一步明确其职责任务、机构类型、领导职数、编制数额等。
■对申请设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要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掌握设立标准和条件。坚持增减平衡,原则上机构 “撤一建一”,所需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在内部调剂解决。
■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要从严核定其编制。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益服务的,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加事业编制。
■对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编制标准,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对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在其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整编制结构,优化编制配置,保证事业发展需要。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尚未制定编制标准且缺乏编制总量参考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合理核定其编制。对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益服务的,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
■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并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对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逐步创造条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涉及与编制管理相关的财政经费、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
■对划入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严格其在改革过渡期内的编制管理,不再增加编制,人员只出不进。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
■对划入行政类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转为行政机构。每转一个行政编制的同时,要相应收回一个事业编制;编内人员离退休或调出的,及时收回编制。
■对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按照分行业推进的原则逐步转为企业,并及时注销该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
■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涉及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确有必要设立的,要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予以设立。对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压缩规模,并积极推行社会化运行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此类事业单位。
■积极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可依法通过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开展公益服务,不核定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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