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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投出的天大陷阱

  • 发布时间:2015-05-20 07:35:16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投资理财是财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和手段。但投资有风险,无视风险盲目追逐高利,可能落个“鸡飞蛋打”下场。现实中不少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幻想一夜暴富,最终落得血本无归。这种情况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尤为明显。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呈持续高发态势,给群众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为警示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结的上诉人孙海瑜、胡臻集资诈骗、原审被告人连志刚等十一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了梳理。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被告人孙海瑜、胡臻共谋设立公司,以联合种植灵芝为名,高息向社会非法集资。同年4月,孙海瑜出资100万元以其和胡臻名义注册成立南京润在生物有限公司。为快速骗取大量资金,未经依法批准,二人指使他人以公司的名义发展一级代理,并由一级代理以8%至12%的代理费发展下级代理或投资人;以联合种植灵芝可获取高额无风险回报为诱饵,在山东、江西、河北、天津、上海及我省淮安等地大量发展下线投资人。为骗取投资人信任,孙、胡二人用非法集资来的少部分款项在高淳县定埠镇租赁100余亩土地作为种植灵芝基地,供投资人参观、考察用。各地代理将非法集资的款项汇入孙海瑜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公司核对投资人名单及金额后,签订《联合种植开发合同》并出具收据给投资人。合同约定:双方联合种植灵芝,投资期限三个月,前两个月公司每月支付投资人本金10%的返利,第三个月返还本金,到期后可再投入。为骗取投资人加码投资,孙、胡二人通过用后期集资款支付前期本息来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

  2005年7月后,在公司并无经营效益情况下,孙、胡二人用部分集资款将公司增资为股份公司,并先后注册成立南京济信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竣乔贸易有限公司,收购南京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在高淳县购置土地、设备,修建厂房;并将原先的《联合种植开发合同》的名称先后改为《产品销售合同》和《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变支付高额利息为违约金给予投资人高额返利。为进一步诱骗各地投资人上当受骗,通过虚构项目、公司准备上市等加大虚假宣传。

  至2008年7月,孙、胡二人以润在公司名义采取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累计401682.65万元。其中,归还投资人本金累计272259.24万元;支付高额利息累计65594.26万元;支付代理提成费用累计37598.81万元;购置土地、设备及修建厂房及其他费用支出共计8153万元;孙海瑜、胡臻个人购房、车共计837万元;另有17240万元无法说清楚去向。最终造成14822名投资人共65007.07万元无法偿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孙海瑜、胡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至案发前有6.5亿余元不能归还,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孙海瑜能认罪、悔罪,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一定挽回,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孙海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胡臻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各被告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决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警示点评】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看,案件涉及全国9个省(市)、1.4万余名被害人,集资金额高达40亿余元,损失达6.5亿元。为什么并不十分复杂的灵芝种植和加工能吸引这么多人参加呢?这固然与“仙草”灵芝对某些疾病确实有疗效等因素有关,实际上被告人某种程度上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但灵芝种植和加工究竟能产生多少利润?这些利润是否足以支付投资者的高额回报?通过深入查阅卷宗我们发现,本案中“前赴后继”的“投资者”,有的不愿意去考虑这个问题,有的根本不去思考这个问题——这是为什么?

  (一)贪图高利是祸根,投机侥幸祸缠身。天下不会掉馅饼,高利只能是陷阱。一旦被贪心蒙蔽了双眼,很多人就只盯着眼前的高额利润,不考虑背后的巨大风险,拿陷阱当馅饼。本案孙海瑜曾因在河北、山东等地非法集资被司法机关查处过,但仍不思悔改,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被告人一级代理马某军原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为图高利从事非法集资,最终不仅没挣到大钱,还被判刑开除公职。面对三个月20%的返利,年化高达107%的收益,有的人不仅将自己的钱投进去,甚至找亲戚朋友借钱投进去,最终有去无回。还有部分参与者,明知道是陷阱,但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做到“早出手,快收手”,就能成为第一波获益的出局者,自己从中挣钱,风险由后来人“接盘”。但哪里知道,还有“出手”更早的,他出手时就已成为后来“接盘”人。孙海瑜先在河北、山东等地非法集资,早已形成巨大的资金亏空;后又在南京、浙江、江西等地非法集资,这些地方的参与者从一开始就接了个巨大的“坑”。

  (二)个个都是“挖坑人”,把“坑”挖深难脱身。“众人拾柴火焰高”,同理,“众人挖坑坑更深”。形象地说,每个非法集资案件就像个资金亏空的大“坑”,集资者每吸收一人或一次,参与者每参与一人或一次,都是在不断挖这资金亏空的大“坑”,吸收、参加人数或次数越多,“坑”就会被挖得越大、越深。本案非法集资金额之所以能达40亿元,既是孙海瑜等人实施诈骗进行非法集资的结果,也是在每个集资参与者的非理性参与下挖的深“坑”。从这一个角度分析,集资参与者从参与非法集资之始,实际上就在为自己挖“坑”。该案件已经审结,被告人也投牢服刑,但因被告人已没有任何财产可供追缴、执行,众多非法集资参与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全部挽回,至今仍在“坑”底,难以脱身。

  (三)“投资”到头一场空,人财两失屡发生。非法集资案件中,“人财两空”是个基本的规律。作为集资者,不仅不能通过非法集资挣大钱,触犯法律还构成犯罪,孙海瑜、胡臻等人就是如此,这是“人财两空”。作为非法集资参与者,投出去的资金不要说利润,连本金也收不回来,有的落得有家不能回,甚至被人伤害的下场,这也是“人财两空”。比如,本案中山东一级代理孙某亮为追讨非法集资款项,从山东来高淳,途中发生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经数月抢救保住生命,但彻底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大量经其代理参与非法集资者不断到他家讨要集资款,以致后来到他家打、砸、抢,家中所有财产被洗劫一空,全家不得不到外面租房生活,集资者在找不到孙某亮的情况下,到他儿子单位纠缠、跟踪,让他儿子也无法正常工作。凡此种种人间惨剧,皆因追逐暴利所致,教训惨重深刻,让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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