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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 发布时间:2015-05-20 04:36:12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切合市场热点的“大项目集资”人人都有参与机会、超高比例的投资利息唾手可得、“网络集资平台”让您坐在家中就能赚回大把的钞票……种种令投资者动心不已的噱头,在社会中不时闪现,殊不知其光鲜背后却隐藏着骗人陷阱,部分忽视基本投资原则,一心寄望“一夜暴富”的投资者,往往只能自吞苦果。在此,我们特选取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广大投资者提升对非法集资诈骗手段的认知能力,从而有效规避风险。

  案例一

  虚假质押掩护非法集资 亿元巨款化泡影

  2015年4月2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关注的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福东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王福东成立青岛盛世顺驰投资抵押房产顾问有限公司后自任董事长,股东有王福东、孙永贵。随后,王福东以“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为由,利用假黄金和他人房产证件作为虚假质押保障,并以支付高额投资利息为诱饵,通过公开宣传,向石某某、刘某甲等300余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2亿余元。所集资金除2010万余元用于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外,其余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投资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个公司、对外放贷、购买房产、土地、车辆,以及供王福东、刘俊挥霍,致使被害人1.56亿余元资金不能偿还。

  经审理,法院依法宣判:王福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俊、孙永贵、耿尊超,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年、三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

  案例二

  “东方创投第一案”敲响P2P行业警钟

  2014年7月,历时九个月之久的P2P行业东方创投案,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案。在这个被称之为“P2P非法集资第一案”的案例进入受害者分配方案环节时,我们不妨一起回顾该案暴露出的P2P平台非法集资问题,藉此再一次敲响投资安全的警钟。

  经过举证、辩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东方创投法人邓亮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运营总监线李泽明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

  判决书显示,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P2P平台共吸收投资者资金共1.26亿,其中已兑付7471.96万,实际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50.32万。在司法机关目前查明的犯罪所得中,已有2200万元的购房款和318.2万元的李泽明的个人银行卡存款遭到法院冻结,总计2518.2万元,占未归还投资人本金的48%。

  根据邓亮的供述,东方创投平台于2013年6月19日正式上线,同时通过互联网、电话及投资人团伙拉全国各地的客户在其网络平台进行投资。网站的注册人数为2900人左右,真实的投资人数是1330人,最高投资金额为280万元。该平台之前承诺给到投资人的月息达到:1个月期3.1%,2个月期3.5%,3个月期4.0%,对应的年化收益分别为37.2%,42%和48%。对于最终倒闭的原因,邓亮称“坏账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网络舆论攻击,客户挤兑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值得一提的是,在九个月的办案过程中,投资者的心态也发生着无奈的渐变。一位投资者向媒体表示:“刚知道自己受骗,整个人先是懵了,然后与其他人一起,都非常愤怒,要求尽快抓到坏人,赔付本息。之后慢慢冷静下来,大部分投资者也平静了心里预期,觉得如果能把本金还给我们就可以了。但是按实际的办案情况,所有投资者或许只能拿到一半的本金。但是也聊胜于无。”

  风险

  提示

  畸高回报承诺

  后面往往是陷阱

  非法集资行为,大多伴有“妄许畸高回报”的陷阱,并都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资。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惨痛的经验告诉我们,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针对以网络新型模式出现的“P2P”平台问题,银监会等九部委于2013年11月25日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早已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这三类情况。此外,央行也提出了三点风险警示,明确要求应当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得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2014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参与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本组稿件由记者 刘宁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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