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密集发文稳增长 新能源车免征车船税
- 发布时间:2015-05-19 07:23:00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
★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
★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本报记者 刘宇鑫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等多个部委昨日密集发文,从鼓励投资、促进消费等多个方面着手,促进经济实现稳定、健康增长。这其中,总投资2500亿元的铁路、轨道交通项目获批和新能源车免征车船税备受关注。
投资
已“放行”2500亿元交通项目
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6项铁路和轨道交通投资项目的批复文件。这些文件显示,2015年以来,官方已“放行”了总投资额近2500亿元的高速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同时发布《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5—2021年)的通知》。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由8条线路组成,总长约252公里,到2021年将形成5条运营线路、总长128.2公里的轨道交通网络,总投资529.37亿元。
1月21日,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关于新建济南至青岛高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线路全长307.8公里,设计行车速度每小时350公里,投资估算总额599.8亿元。
2月12日,国家发改委一日内批复了三个铁路项目建议书。其一是新建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项目建议书,线路正线全长164.9公里,投资预估算总额为204.4亿元;其二是关于新建通辽至京沈高铁新民北站铁路项目建议书,线路正线全长197公里,投资预估算总额为220.1亿元;其三是新建徐州至淮安至盐城铁路项目建议书,线路正线全长314公里,投资估算总额414.9亿元。
5月6日,国家发改委批复关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调整方案。调整后成都市新增轨道交通线路长度79.1公里,共增加投资467.2亿元,预计2020年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将达到383公里。
国家发改委表示,下一步将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认真选好投资项目,做到有市场,有长期回报,精准增加短板投资,加快推进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清洁能源、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粮食水利、交通、生态环保、健康养老服务七大投资工程包建设,继续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撬动民间资本参与重点建设。
消费
排量不超1.6升车船税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昨日发布《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对节约能源的小排量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该通知自5月7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汽油、柴油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标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天然气、汽油、柴油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标准中第Ⅴ阶段的标准。
以北京为例,根据2012年元旦开始执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1.0升至1.6升(含)排量的燃油乘用车,年基准税额下调到420元——因尾号限行措施执行减征政策后为350元,在北京车辆限行政策不做调整的情况下,如果未来按照后者执行减半征收车船税,这一数字有望降低为175元。1.0升(含)以下排量的,车船税有望降至125元。
《通知》还显示,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而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所以不会对其征车船税。
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地方债
多部门支持地方债新债换旧债
昨日,财政部联合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201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可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一定额度地方债,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各地针对2015年第1批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与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
今年,国务院明确批准置换的地方债规模是1万亿元,额度占2015年到期政府债务的53.8%。置换债券由各省区政府自发自还,置换范围是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在一些地方,银行贷款在地方债务的占比超过了50%。因此,1万亿元的地方债务置换额度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置换高息贷款,能有效降低银行的坏账率,通过“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减轻地方债务的偿债压力。
据财政部估算,置换计划每年能够为地方政府削减400亿到500亿元的利息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