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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要防五类涉税风险

  • 发布时间:2015-05-18 08:33:47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这几天,天津能硕热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刘芳很开心,他所在公司向日本出口且提供安装服务的一笔业务,在西青区国税局国际税科的帮助下,按中日税收协定确认不在日本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本市核准境外投资超千万美元大项目同比增长35.7%。今年一季度,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出口同比增长6.2倍,增势迅猛。值得关注的是,在纷纷吹响进军海外号角的同时,“走出去”企业的税法遵从风险也在大幅提升。

  相关调查显示,近80%的企业走出国门后因对投资国税收制度不了解,导致不必要的税负增加。当在境外遇到税收歧视时,25%的企业选择顺从当地税务机关,想到寻求国内税务机关帮助的企业不到三成,涉税风险已成为“走出去”企业的“绊脚石”。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本市企业“走出去”最常见的风险集中在五大类。

  1在境外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走出去”企业如在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存在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及在当地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等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若如此,就要按照对方国家的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应对:“走出去”企业应结合当地企业所得税法规和税收协定中的条款,合理安排经营模式,尽量避免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如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凡是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企业可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我国税务总局与对方国家(或地区)税务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2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走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频繁发生关联交易,由此取得的跨国所得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国家间的分配将会影响到各相关国的税收权益,企业因此遭遇涉税风险。

  应对:“走出去”企业一旦被作为转让定价调查对象,要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应资料和举证,最大限度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此外,在该国有预约定价规定的前提下,可考虑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与税务当局事前约定相应的关联交易及定价方法,免除事后调查调整的行为。

  3企业所得重复征税

  各国在各自行使税收管辖权时,会造成对“走出去”企业的同一笔所得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应对: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即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4享投资国税收待遇遇阻

  我国企业在按照投资国的税法规定和税收协定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或享受税收优惠时,投资国违反相关规定,做出不予享受的决定。

  应对:对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如企业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形成税收歧视时,可选择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企业在向投资国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能无法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

  应对:“走出去”企业应充分准备应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质疑,特别是采取间接控股型投资架构的“走出去”企业,尤应关注此类风险。“走出去”企业应合理安排对外投资的控股架构,避免因控股架构的不合理而被投资目标国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同时,企业也可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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