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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景明:依法依规保融资

  • 发布时间:2015-05-15 18:38:15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是否顺利事关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保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政策思路,凸显出了依法依规保融资,以制度创新支撑政策效应的决策理念。

   

      《意见》的基本原则是对应由财政支持的增量融资需求,地方政府要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具体措施包括:把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优先纳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改革范围,对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又不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在建项目,其后续融资可采用发行政府债券方式解决问题等。这些措施表明,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化解难度双重加大的背景下,政府积极进行反周期调节,但做出政策选择时高度重视依法依规,突出表现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依法依规举债融资如何疏导地方政府性债务是困扰我国较长一段时间的难题。本着“开前门、堵后门”的原则,今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从而为地方政府举债正了名分。新预算法同时也提出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基本框架,要求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三个机制。以新修订的预算法为依据,2014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些法规为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

   

      这次《意见》提出部分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可采用发行政府债券方式来解决,恰恰是前述法规的具体落实。比如,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债券为建设性投资融资,国发[2014]43号文提出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等等。这种依法依规举债融资的决策行为至为关键的意义,是确保了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举债融资的公信力,从而为顺利发债、有效用债创造了条件。

   

      另一方面,依法依规实施预算管理。政府支持企业融资要有相应财力保障,但政府提供财力保障必须有制度依据。现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基本特征,就是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投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

   

      《意见》提出,适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扩大投资、增加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手段,同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也要纳入中期预算管理。所以,把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际上是优先保障在建项目增量资金需求的制度创新,是预算管理与缓解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资金压力的有效对接。

   

      此外,《意见》还提出在保障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可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力度。为此,可动用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在建项目的资金周转。有必要指出,这种做法是有限定条件的政策创新。所谓限定条件是指有相应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且本地区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这说明动用国库库款支持在建项目资金周转必须以确保库款安全为前提,而且不能影响当期其他预算支出,是在把风险管控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稳妥结合起来的基础上,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有效发挥财政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职能,是积极财政政策更积极的具体体现。同时还应看到,这种做法也是符合新预算法要求的政策创新探讨。因为新预算法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而且各级政府应当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作者单位: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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