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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重要诉讼证据 北京三中院开出首例不诚信罚单

  • 发布时间:2015-05-06 16:2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记者 李万祥)记者6日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近日,三中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伪造证据行为开出首例罚单,对伪造证据人田某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目前,罚款已依法执缴。

  据悉,该案是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被处罚人田某所伪造的《证明》是案件重要证据,对于确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以及管辖法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极易导致法官依照该证据对管辖权形成误判,因此,三中院依法决定对田某的行为予以处罚。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2003年9月,段某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2014年初,段某将车借给邬某使用, 约定2014年9月份归还,但期满后邬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段某遂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

  在一审过程中,被告邬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段某提交了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邬某在北京市通州区经常居住,一审法院以此为依据认为邬某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驳回了邬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邬某不服一审裁定,后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审理中,为确认该《证明》的真实性,承办法官何京与合议庭成员一同前往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居委会调查,经调查证实该《证明》系伪造。法官随后召集双方谈话,了解到该《证明》是案外人田某伪造,即传唤田某到庭,田某承认该《证明》是其利用盖有村委会公章的空白信纸伪造。

  据此,合议庭认定田某伪造案件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而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田某作出3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决定。法官对田某进行了教育和训诫,并明确告知其伪造、提交虚假证据等行为的恶劣性质及所面临的后果,引导其诚信诉讼,通过正常渠道及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于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这增强了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管理组织出具的文书的证明效力。

  办案法官介绍,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确定公民经常居住地往往对管辖法院的确定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居委会、村委会经常碍于情面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对于同村居民、村民提出开具证明的请求一般一律照准,所以其证明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真实性,司法实践中甚至发现有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的情况发生,成为干扰法院判断的重要因素。

  此次北京三中院对伪造证据行为进行处罚,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严格落实,又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捍卫了司法尊严,彰显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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