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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 微博等电子信息可作为法庭证据

  • 发布时间:2015-02-05 13:26: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诉法司法解释》,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本期观点: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全面保护百姓民事诉讼权。

  央广网财经2月5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网络聊天需谨慎,上网发帖要小心”,这是昨晚很多人讨论最多的一句话。为什么要这么说呢?因为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并实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中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这份被称为史上最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被很多人形容是“千呼万唤始出来”。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两年过去了,历经多次论证起草和审委会讨论,这份长达23章、多达552条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才应运而生。这份司法解释的出台无论是对今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还是对普通百姓维护正当民事权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份司法解释中还有很多和民众息息相关的亮点值得关注。比如,规定审判人员回避事宜,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如果涉及到买卖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可以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一审就是终审。再比如,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等等。可以说,这份司法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体现了全面保护百姓民事诉讼权的宗旨。

  对于最高法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特别是一些公众关注的热点,比如说,网购诉讼流程中,关于起诉地的规定,此次司法解释中给了更为详细的说明。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郑传锴就此解读。

  郑传锴:最高院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中,一大亮点就是在网络购物的时候,消费者可以以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换句话说,就是说消费者可以在家门口起诉打官司了,这项规定对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利非常有帮助,但是特别提示大家一点,上述这种情况适用于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的时候,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下单的时候发现商家对于合同履行地有特别提示条款的话,一定要谨慎下单,而且,对于这样的商家也要谨慎选择。

  最高院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重点?哪些条款对于老百姓的民事诉讼流程会有比较大的帮助呢?

  中国消费者律师团胡钢律师就此分析。

  经济之声:最新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有关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将可以作为“呈堂证供”,这一条引发了大家的关注。是不是以后大家发短信,聊微博都要非常注意了呢?哪些情况下会被作为证据呢?

  胡钢:这次民诉法司法解释全面系统的展示了我们民事诉讼法最新的成就,并且加以了完善,比如说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等,这些电子数据都有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的类别。当然这些证据有一个特点,它们是电子化的,容易流失,容易篡改,所以特别提醒大家,如果在举证的时候,对于这些电子形式的证据,要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全公证,这是一个形式上的情况。

  另外实际上也能清晰表明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就是说我们在日常的信息网络的交互过程中,包括网络聊天、博客、微博客、短信等等,这些活动中如果相关登载的内容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缔结或者解除了相关的合同,都有可能作为相关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组成部分,同时警示我们在信息网络中,和现实世界中是一样的,都需要我们谨言慎行,落实法治的精神。

  经济之声:电子证据有不易保存,易流失,而且易篡改这样的特点。您也提到,大家如果真的要举证,还要注意提供证据的公证或者说是一种证明它是真实这样的情况。怎么来证明对大家来说有点难,怎么证明它不是PS的呢?有什么具体的提议?

  胡钢:有关电子证据或者是电子数据这一类的数据,它的相关证据的保存公证,在公证机关已经是一个非常日常化、规范化的操作,我们可以把相关的要求向公证机关提出,一般都会得到支持,而且我了解到的相关的公证费用也不是很高,大概是每一件公证1000多元的样子。互联网在中国20年了,互联网证据保存公证也至少有10多年了,是比较成熟的一种证据的固定的模式,而且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经济之声:有关小额诉讼也引发关注,一些银行卡,水电煤气等合同纠纷都可以适用于小额诉讼,什么是小额诉讼?司法解释中规定一审就是终审,怎么理解?

  胡钢:小额诉讼是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的《民事诉讼法》本身已经规定的,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这项制度本身做了细化。小额诉讼本身很好理解,一些争议不是很大,涉案金额不是很高的案件就有这么一个特色的简易程序,一般只有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快速审结,而且基本上是一审终结,在基层人民法院一个小额仲裁法庭,或者一个相关的法庭里边就能快速解决,这样也能大幅度提高审判效率。实行这种繁简的分流,更好的把最主要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各方争议比较大,适用法律又很艰难,疑难的案件中,这样才能做到四中全会还有习总书记所提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经济之声: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还有哪些方面值得关注?

  胡钢:值得关注的点非常多,举一个例子,网购管辖的问题。我们如果去考察每一个大型的网络的公司的索赔用户协议,基本上都有一条规定,如果发生了相关的争议或者纠纷,网络用户和网络提供商的纠纷一般会由网络服务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说淘宝,它如果规定所有的案件都在淘宝所在地杭州审理,那么全国的消费者恐怕都得到那去,所以这一次实际上还有一条司法解释也非常重要,它的规定是说,如果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如果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以主张管辖协议注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它这一整篇的密密麻麻的,数千字或者上万字这么一个用户协议,对于管辖这一部分,如果没有用特殊的字体、颜色符号等等提醒消费者注意,如果发生纠纷一定要到特定的法院进行诉讼管辖的话,这种管辖协议的内容可能就会判定为无效,有可能能把案件放到一个消费者更方便的管辖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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