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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法院完成首例计算机软件证据保全

  • 发布时间:2014-12-17 09:53:46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北京丰台法院完成

  首例计算机软件证据保全

  本报讯 (路 聪 记者曾祥素)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及易复制性,使得知识产权案件相较其他民事案件,具有取证难、举证难以及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作用。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知产庭与执行一庭、技术科及法警大队4部门通力配合,顺利完成该院首例计算机软件证据保全,为后续案件的审理固定了重要的证据资料,体现了当前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趋势。

  本案中,原告某科技公司以被告某技术公司、席某、卫某销售、使用的3款计算机软件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3被告诉至丰台法院。立案伊始,原告向丰台法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涉案3款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及其载体进行证据保全。

  知产庭受理证据保全申请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涉案3款软件系证明3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重要证据且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保全的条件,故裁定复制、扣押3被告销售、使用的涉案3款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及其载体,并将保全裁定及相关材料及时移送至执行一庭。知产庭与执行一庭相关承办法官就本案保全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并向技术科有关同志就保全中可能涉及到的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最终确定了详尽周密的保全方案。

  12月9日,执行一庭、知产庭、技术科与法警大队相关人员,以及本案原告的技术人员及代理人共10余人顺利到达被告公司住所地,向3被告送达了证据保全裁定书和其他诉讼材料,并要求被告公司人员给予配合。之后,迅速锁定被告卫某正在使用的电脑进行保全工作。由于涉案软件具有较高的技术性、专业性,故而要求原告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认,技术科相关人员进行电脑操作,在卫某的电脑中查找需要保全的涉案3款软件并通过法院携带的电子存储设备进行现场复制。起初,被告卫某就原告的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指认存有抵触情绪,且担心商业秘密会被泄露,故而不是十分配合法院工作,但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场参与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并说明涉案软件被法院提取之后会严格保密,从而很快打消了被告卫某的疑虑,确保了保全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整个保全过程透明、客观、中立,并由法警全程录像监督,确保了保全措施的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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