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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细化“民告官”法则

  • 发布时间:2015-04-27 17:1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7日讯(记者 李万祥)最高法院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新制度、新规定的具体细化,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司法解释共27条,包括10大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司法解释将立案登记制的内容放在首位,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比如,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

  同时,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明确了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司法解释还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不能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应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李广宇表示,总的来看,司法解释注重对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充分保障,注重对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和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监督,注重对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实质解决。同时,司法解释正确处理了加强诉权保护与尊重诉讼规律、强化司法的能动积极作用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理分工等重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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