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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创新者“名利双收” 制度建设出“大招”

  • 发布时间:2015-04-25 06:08:52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华为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践行者,同时也是专利制度的受益者。”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法律事务工作组组长、华为公司知识产权部北京分部部长闫新说,“华为每年用于研发创新的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0%,去年研发投入达到400亿元,过去10年共1900多亿元。而创新成果每年在全球获得的专利都是数以千计,这些创新成果使华为能够在全球比较自由地开展商业活动,去年华为销售收入是2880多亿元,居业界第一。”

  在4月20日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之日举办的“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沙龙上,知识产权专家、企业界人士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围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意义和作用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知识产权保护好了,从事原创的人自然就多了。”4月1日《专利法》修改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介绍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也是我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但在保护方面依然存在着维权周期长、取证难、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知识产权体系和知识产权法律,以前主要是西方国家提出来的,现在我们国家正积极参与进去,通过修改会使得我们的专利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也更加接近世界前沿。”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杨梧认为。

  专利的价值在于实施和运用,从专利大国到专利强国,专利实施是关键。“转化、运用和实施,最主要的是市场行为。在一个比较完备的制度架构下,创新主体利用制度环境和市场来发挥专利的价值。”专家们强调,对于实施来讲,职务发明的利益明确关系到权利人、发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专利转化和实施的效率。

  创新动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企业创新动力和发明人创新动力。对于正在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宋建华解释,“职务发明条例所定义的发明,包括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权和技术秘密,这四方面的技术创新都属于《职务发明条例》的调整范围。”

  “《职务发明条例》的保护对象是职务发明人。”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解读说,条例草案除了对发明人署名等精神方面的权利作出规定外,还包括职务发明产生经济效益、发明人应该获得相应报酬等内容。让发明人“名利双收”,是条例草案的最大亮点。

  无论是《专利法》,还是《职务发明条例》,都是为了激励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激发创新动力,而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既是革除积弊的良方,也是释放潜能的“最大招”。文/本报记者 韩 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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