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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理财产品”成“飞单”

  • 发布时间:2015-04-24 03:37:25  来源:南宁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昨日,多位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现

  家住通州区台湖镇的陈女士介绍,2011年左右,次渠范围内14个村庄开始拆迁,拆迁赔偿款被存入农行次渠分理处。自此,许多拆迁户开始用银行存款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

  2013年9月,她与王先生等4人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500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9%。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他们到银行兑现本金与收益时被银行领导告知为“飞单”,即银行人员违规向购买者推荐代销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以获取提成。这让他们非常意外。

  产品合同上无农行公章

  昨日下午,十余名从李某处购买产品的客户聚集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办公室讨说法。记者从他们出示的产品合同和担保函件及扣款单上均未发现盖有农行的公章。

  但客户张先生提供的一张客户风险评估回执单复印件上,印有农行次渠分理处的公章。该回执单显示,业务种类为理财协议签约信息变更,风险类型为进取型,评估人正是李某。张先生称,此风险评估是在购买320万元理财产品后开具的。

  理财产品备案信息查不到

  记者发现,李某售出的理财产品合同中,5个产品由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其余两个产品由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上述理财产品的年收益比率从9%到12.5%不等,产品售卖时间集中在2013年下半年,有效期限均为一年。

  经查询,这两家公司登记状态均为在营。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业务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等业务。

  此外,中国理财网上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均查询不到这两家公司推出的上述七种理财产品备案信息。

  ●涉事经理 写证明称产品由农行担保

  昨日,记者多次致电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对方均未接听电话。

  今年4月9日,农业银行通州支行通知17名客户与李某在次渠分理处会见谈话。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日下午农业银行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与李某均在场。

  客户称,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不在场时,李某写下一则“证明”并签字。

  李某在“证明”中称,在农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任客户经理期间,向张某等17位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是银行普遍代卖的理财产品及表见代理(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产品。推荐时向客户说安全性高,是农行正规产品,有农行担保,销售地点为农行次渠理财办公室内。

  多名客户表示,李某是农行的老职员,去年下半年事发后被调离次渠分理处。

  ●农行北京市分行 理财产品非本行发售

  昨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该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客户提供的“合同”及“协议”文本上无农行任何落款、签章及签字,农行对该产品也无任何担保。此外,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理财产品是在农行内部购买。

  回应还称,据了解,目前朝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投汇富公司”立案。针对客户诉求,农行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而对于客户经理李某的身份和农行对员工的监管是否存在问题,农行北京市分行均未作出回应。

  ●律师 如系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若协议上盖有银行公章,则必然是银行责任,如果银行并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且经调查没有口头授意员工可有推销非本行产品,也非本行与基金公司签订产品的行为,那么属员工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从违约角度考虑,员工私售的产品,相关文本上并无银行签章,银行并未直接与投资者建立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依其他《合同法》上的理由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获得支持的难度很大。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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