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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高出20倍中标暴露系统问题

  • 发布时间:2015-04-22 06:33:58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唐伟

  单独定价药品在新一轮药品招标中又摊上大事了。昨日,有业内人士向报社报料称,部分原研药明明专利已到期,却仍能享受单独定价,明明价格比同类药品高出20倍,也能轻松中标,相当有失公平、公正。为此,广东一药企还将国家发改委告上了法庭。(4月21日《羊城晚报》)

  在有失公平的竞争环境下,难免会有药企作出“一怒求诉讼”的选择。单独定价药品本是国际通行做法,然而在专利保护期过后,就意味着单独定价不再具有合理性,也没有再实施单独定价的理由。印度的仿制药之所以廉价,就在于没有单独定价的限制,医药行业实现了充分竞争。然而在国内,一些原研药的专利已然过期,有关部门依然赋予其独定价权,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价格垄断。这本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也属一种受限的行为,在现实之中却成为常态,并成为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表征之一。

  正是有了这场复议加诉讼的利益之争,才让外界对药品价格畸形状况,窥管见豹有所了解,也无怪很多人就此感叹,“原来药品价格是如此提高的”。其实,除了原研药专利到期后,依然享受单独定价权之外,还有改变剂型成为独家品种、享受单独定价的品种等诸多机制,将“一药多型”的行业潜规则上演到了极致。对此,公众不免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一是药品价格的制定究竟是以品种,剂型还是名称作为依据,或是受其综合性影响;何以同一种药品,不同厂家价格不同;又何以同一厂家生产同一药品,只因剂型不一,而价格却差距悬殊?二是在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体制下,本是价格低者中标,何以价格高于同类药品20倍,依然会中标?

  垄断必生高价和暴利,单独定价权的赋予,就是基于市场垄断下的价格独享,从而形成了“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垄断态势。近年,医疗改革的成果之一,则是实施药品集中招标制度。确切说,这种制度设计,对降低药品价格确实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一个新的问题则是,药品集中采购由卫生主管部门主导,而药品价格却由另一部门主管。若是没有药品价格定价机制作为配套,对药品品种和价格实行有效管理,让其回归于正常的轨道之内,那么药品集中采购的作用就会被抵消,甚至沦为高价药泛滥的工具。

  药价高出同类20倍也中标,暴露出诸多行业潜规则和管理真问题。若不能看到药品价格虚高背后的体系问题,就药品价格谈药品价格,难免会陷入顾此失彼的困境中。时下的医疗改革推进不力,根本原因就在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形成体系化和系统性改革,也没有从整体上进行推进。如上看来,借助官司之力,倒逼改革提速增效不失为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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