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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

  • 发布时间:2015-04-17 21:31:24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由财政部发布并施行,《办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根据《办法》,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省级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市县级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应纳入省级政府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办法》对《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增设或调整有关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以完整反映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收入、安排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转贷等情况。

  在预算执行方面,《办法》规定,一般债券收入缴库、安排支出的资金拨付、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拨付等,按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进行会计核算。一般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一般债券。

  《办法》要求省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一般债券基本信息、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等。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代发一般债券的,应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代发和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按协议及时转贷给市县级财政部门,而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缴纳的部分,省级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扣回,并将违约情况及时向市场披露。

  《办法》强调,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有关部门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存在发行一般债券弄虚作假、违规组织债券发行、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要求将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未按期偿还到期债券本息等情形的地方,视情节轻重减少一般债券规模或暂停一般债券发行资格。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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