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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被毁坏该如何索赔

  • 发布时间:2015-04-03 03:32:51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汪延国等兄妹四人的祖母汪吴氏去世后,葬于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黄棚村黄棚组村民黄发国的承包地北侧,起有坟头。2011年3月3日,黄发国为平整土地,雇佣他人用挖掘机将该坟毁坏。汪延国等兄妹四人发现后向桐柏县公安局报案,后黄发国被行政拘留14日。2011年4月5日,汪延国等四人搜集汪吴氏的部分遗骨后,重新葬在该坟北边山坡上,并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称黄发国将汪吴氏的坟墓挖毁,侮辱了原告的祖先,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同时为收敛并重新安葬祖母遗骨,原告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费用,因此要求黄发国赔偿遗骨收敛安葬费用1.3678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重新提供一块坟地。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祖先的特定场所,对后人而言是重大的精神寄托。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祖坟被毁坏,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影响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造成了精神损害。同时,坟墓的构筑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具有一定财产性质。据此,法院判决黄发国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13678.5元;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5000元;对要求另行提供坟地的请求,由于已重新安葬,且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损害他人祖坟侵害了什么权益?首先侵犯了财产权。祖坟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建造,因此死者近亲属对之拥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其次侵犯了祭祀权。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奠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黄发国将汪吴氏的坟墓挖毁,使其后代不能正常地行使祭祀权,是对祭祀权的侵犯。

  二是该按什么标准赔偿?首先是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低,能够确定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照此赔偿;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高,或者是完全损毁,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丧葬费标准赔偿。其次是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损害遗体、遗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该坟墓作为四原告对祖母进行祭奠的精神寄托,被告对坟墓的损害必将给四原告以精神打击,因此死者后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理由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徐朋张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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