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害的“祭奠权”
- 发布时间:2015-04-03 03:32:39 来源:农民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参加亲人葬礼权不可剥夺
案例:张老先生和王女士是山东省潍坊市的一对再婚夫妻。婚后8年来,老两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但张老先生的几个儿女却一直不接受王女士。2014年冬,张老先生去北京探望小女儿,不想却突发脑溢血病故。几个儿女在未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就将张老先生的遗体在京火化,并将骨灰与其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王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但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几个孩子竟不肯告诉她张老先生的安葬地点。为此,王女士以“祭奠权”被剥夺为由将张老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先生几个儿女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判决其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说法:“祭奠权”又称“悼念权”,指的是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是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悼念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社会公德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祭奠亲人受阻拦有权要求排除妨碍
案例:小英与弟弟王强素有积怨,各自结婚成家后几乎不相往来。2014年清明节,小英带女儿从工作地省城赶回老家为去世的母亲扫墓。谁料想,王强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想尽办法阻止姐姐实现扫墓,甚至竟将小英带来的祭品毁弃。实在气不过,小英把弟弟告上法庭。
说法:“祭奠权”是基于亲属的身份关系而产生,这种权利对外具有绝对性,即表明亲属之间辈份、身份、地位,他人对此不得侵害和篡改;对内具有相对性,即各权利主体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彼此干涉。小英祭奠母亲正是其行使身份权的体现,王强无权基于个人恩怨而横加阻饶。因此,小英有权要求王强排除妨碍。
墓碑署名被剥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案例:今年春节前夕,当贾大妈来到前夫的坟前祭扫时,发现墓碑上自己的名字已被抹去。原来,在丈夫去世5年后,贾大妈再次找到了与自己共度余生的另一半。可儿子认为她对不起九泉之下的父亲,坚决反对她再婚。当贾大妈毅然再婚后,儿子遂在父亲的墓碑上磨去了她的名字,说是要“让她永远在父亲面前消失”。贾大妈起诉后,法院判令被告将父亲墓地的墓碑重立,重立的墓碑上应当镌刻贾大妈的姓名。
说法:这是一起儿子侵犯母亲署名权的案件。按照我国传统的殡葬礼仪,一般情况下死者的墓碑应当由其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以体现后人对逝去长辈的孝道和追思。墓碑不仅是死者安葬地的标志,也是承载亲属哀思的纪念物,包含了立碑者对死者的追思。在墓碑上镌刻姓名者,均与死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尤其是死者近亲属,通常是按照长幼顺序进行排列,起着长久、持续的公示效果。如果将其名字磨去,无疑是对其身份权的否认和侵害。除此以外,死者的家属在决定搬迁死者的墓地前,也需要征得其他直系家属同意,否则不能擅自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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