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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融资四种模式初见成效

  • 发布时间:2015-04-02 09:11:35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3年以来,中央财政先后分两批在全国12个省份开展了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有关省份充分把握先行先试的良好契机,立足于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坚持问题导向,勇于突破创新,初步形成了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新机制。围绕融资贷款难、成本高这一难题,江苏、重庆、河南、浙江等省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加强与金融社会资本合作,帮助打通了信贷通道,拓宽了融资渠道,降低了用款成本,探索了有效破解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题的典型模式。

   

  江苏模式:

  “无抵押、无担保,弱抵押、弱担保”

  针对农业领域长期缺乏有效抵押物、担保物问题,江苏省财政坚持“财政承担有限风险,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引入第三方参与风控”的原则,与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实施“无抵押、无担保,弱抵押、弱担保”的农业融资新模式,推出了惠农贷担保基金、共同基金、金农贷风险补偿基金和富农贷担保基金等多款农业金融产品。

  产品按照担保、抵押方式分为两类:一是无抵押、无担保,包括惠农贷担保基金和共同基金。省级财政安排担保资金存入合作银行指定机构开立的账户,合作银行按照与财政资金1∶20的比例确定授信额度。参与基金的农民合作社按照贷款发放金额0.5%-1%的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10%-15%的标准缴纳互助保证金,无需任何抵押担保即可获得贷款。二是弱抵押、弱担保,包括金农贷风险补偿基金与富农贷担保基金。与无抵押、无担保类相比,参与基金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不需缴纳互助保证金,只需通过追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权抵押、农机具抵押、农户订单抵押、特许经营权证质押、渔船抵押等弱抵押、弱担保措施即可获得贷款。为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财政部门只参与产品设计、提供目标客户群、运行监管,并承担不超过5%的有限责任风险,具体的融资对象、额度、利率、期限等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由金融机构和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农民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综合考虑后自行选择。截至2014年12月,四款产品共由财政出资8500万元,提供授信额度17亿元,实际发放贷款6.01亿元,扶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707个,社(户)均贷款规模84万元。

   

  重庆模式:

  创投基金投资+金融资本贷款

  为弥补金融市场在农民合作社中长期融资方面的缺失,重庆市财政2014年投入3000万元,依托市农委全资公司重庆市农业资产公司设立农民合作社创投基金,吸引重庆三峡银行金融资本7000万元(由重庆市农业担保公司担保),用于对农民合作社进行3年期投资。基金运行采取“创投基金投资+金融资本贷款”的模式,即3000万元财政资金作为引导基金投资农民合作社,重庆三峡银行按照每个项目3∶7的资金配比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并按投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投资项目可由市农委、市农业担保公司、市农业资产公司推荐,也可由农民合作社申请,最后由重庆市农业资产公司实行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通过初步评估、申请立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审核表决、投资放款、投后管理等程序筛选确定。

  为了突出公共财政政策的引导性,财政资金实行利益让渡,仅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收益。同时,专门安排资金对担保费给予补贴,将农民合作社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9%以内。截至2015年2月,已有20余家农民合作社提出融资需求,其中永川富和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合作社已完成前期工作,获得放款2000万元。

   

  河南模式:

  设立融资风险补偿金

  为打消金融社会资本对农民合作社偿还能力的顾虑,河南省财政厅与省农开担保公司合作,搭建了省级统一担保融资平台。省级财政、试点县财政按照3∶2的比例,分别设立省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县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存入省农开担保公司指定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省农开担保公司担保,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贷款,年度融资规模至少放大到财政资金的6倍。其中:试点县财政部门负责从辖区内筛选、推荐有融资需求且管理规范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从源头上保障项目质量;金融担保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开展贷前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监管等工作;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只需按照贷款金额10%的标准缴存风险保证金即可获得贷款。当贷款出现逾期时,首先从风险保证金扣缴,余下部分由省农开担保公司、省级财政、试点县财政在约定代偿上限内,分别按照45%、27%、18%的比例负担。

  为弥补省农开担保公司承担的业务风险,省财政厅根据对其风险控制水平考核结果,从融资风险补偿金省级财政出资部分安排一定奖励。截至2015年2月,已有142个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获得贷款3.6亿元,另有54个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8000万元贷款申请通过审批。借助省级统一担保融资平台,项目在担保费和利率上都享受了最大限度优惠,融资平均成本大幅度降低。

   

  浙江模式:

  开展联合社互助担保

  为推动农民合作社建立自我发展良性机制,浙江省2014年择优选择富阳等5个县(市、区)开展联合社互助担保试点。由农业龙头企业或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牵头,与农民合作社以及有能力出资的社员入股组建联合社。

  财政资金注入成为联合社的启动资金,带动联合社成员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出资或以机器设备等资产折价入股,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联合社成员提供免担保信用贷款,并执行基准利率或更加优惠的利率。联合社对成员贷款审核后为其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总额以联合社自有资金10倍为限。贷款风险损失由金融机构和联合社共担,承担的比例为2∶8。试点县财政对金融机构让利优惠部分按比例予以贴息,帮助降低联合社融资成本。联合社积累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进一步组建互助基金降低交易费用,同时鼓励更多农户成立新型经营体加入联合社,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最终在条件成熟时,由联合社组建互联网融资平台,为成员提供更加便捷的信贷融资服务。截至2015年2月,试点县(市、区)已成立富阳山居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联社等6个联合社,预计注册资本将达1.2亿元,成员涵盖农民合作社89个、家庭农场2个、龙头企业6个,带动农户2万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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