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 财富源

2024年12月16日 星期一

财经 > 滚动新闻 > 正文

字号:  

福建拟立法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抗险

  • 发布时间:2014-11-25 21:57: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福州11月25日电 (余婷)“农业是高风险产业,融资难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之一。”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徐平25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说。

  当天,《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筑渠开路”。

  为盘活资金流转,增加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参会人士建议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在金融保险服务方面增加相关内容,以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力量。

  为此,该草案修改稿从政府和民营融资担保性机构着手“开路”,增加内容:其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提供支持。”

  其二是,“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为稳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之渠,相关人士指出,保险机构需给予必要支持。因此,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商业型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

  此外,该草案修改稿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范围作了调整,第七条第一项中增加“林业”、“捕捞业”,并增加“农业灌输服务”和“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作为该条第六项、第七项,均为可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活动。

  综合相关人士提议,该草案修改稿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问题、科技支持等方面作了修订。其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用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涉及林地需变更林地用途则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咨询、科普宣传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徐平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修订,对于扶持、服务、规范福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完)

热图一览

高清图集赏析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