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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过网上公开实现采购计划“硬约束”

  • 发布时间:2015-04-01 10:11:02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今年4月1日开始,广西将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各预算单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除依法需核准的采购计划外,财政厅不再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由系统自动登记备案管理。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提高采购执行效率。

  日前,广西财政厅发布《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对政府采购计划编报范围、计划编报类型、编报时间以及编制要求等内容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执行备案编号是执行采购活动的唯一标识和依据。未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通知明确,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公布于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类型分为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定点(协议)采购计划、网上商城采购计划、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以及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在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时间上,通知要求,对于一般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要求是,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预算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因特殊原因无法在5月底前上报的,最迟在8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预算单位应根据采购计划分类选择委托相应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对于协议(定点)采购计划、网上商城采购计划及批量采购计划,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通知在原则上要求这类采购计划于11月底前上报执行。预算单位对上报备案的采购计划需要进行更改调整的,在采购计划实施前可及时通过系统收回更改调整后报送备案。

  根据通知,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需要注意四点内容:一是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二是预算单位对按规定要求需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项目,应按照程序先办理相关手续后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如公务用车采购、采购进口产品、需办理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需先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等;三是预算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选择符合要求的采购方式等;四是预算单位应严格按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品目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同类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各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对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加大问责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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