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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涉农贷款税前扣除政策待完善

  • 发布时间:2015-03-31 10:44:39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的判定和执行标准、区域的判定和统计对象的确认都给予了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到2014年底也已执行了7年。不过,我们通过检查和调研认为政策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尚需明确,下文以天津为例。

  关于“城市区域”和“农村区域”的具体判定

  相关文件中规定:“城市行政区”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列示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但经查询,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全国地市级以上的城市共333个,不包含天津市的各区。因此,直辖市的“城市区域”与“农村区域”具体如何界定,需进一步明确。

  实际执行中“县域经济”口径的确定

  各金融机构按照总行的规定要求填报涉农贷款统计表。有些金融企业在实际统计涉农贷款时,将天津市郊4个区、两个县改区(宝坻区、武清区)和3个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的贷款,部分或全部归入“县域经济”涉农贷款类,如:如某银行总行下发的文件中将东丽区、西青区、宝坻区、武清区4个区和蓟县、静海县、宁河县3个县纳入县域经济名单。另外,一些金融机构将天津市市内6区之外的贷款全部作为涉农贷款予以统计。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对该项政策及时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执行的具体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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