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罚字[2015]1号
- 发布时间:2015-03-25 16:29:56 来源:住建部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杨保顺:
2010年6月,北京市大兴区旧宫三角地BC区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29.49万元。经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质量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在执业活动中未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存在过错造成了该质量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15年1月1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5]1号),王希于2015年2月2日代你签收。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你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雪飞 刘精华
联系电话:010-58933327 010-58934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