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不能“忘了”受害居民
- 发布时间:2015-03-24 00:29:5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3月20日,新京报的一则报道,让环境公益诉讼再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根据报道,由环保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下称中环联)于3月19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该案是新环保法面世后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德州法院接收了诉讼材料,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法院在收到诉状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这个案子,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首先,是索赔的请求,和当地居民的关系。根据报道,中环联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以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两者相加合计近3000万元。诉状请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索赔近3000万元,进了政府专户,用于大气治理。那么,被这家企业影响到的居民呢?他们的损失谁来赔偿?
还是根据这则报道,环保组织成员走访了企业周边小区,了解到周边好多小区,很多人投诉。有的居民说,车停在院里,一会儿车上就全是粉尘,而且很多人都说有味儿,不敢开窗。从报道看,企业周边居民的权益是受到侵害的。
其次,如何处理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和向环保部门投诉的关系。
信息显示,这家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并不是现在才被发现的,环保部门也不是不知情。事实上,这家企业曾多次因排污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并被环保部点名批评。去年10月,环保部公开点名批评包括德州晶华在内的多个企业,他们在北京APEC期间未落实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存在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去年底,德州晶华被山东省环保厅处以15万元罚款,一条生产线停产治理。另外,当地环保局专门派驻了一名副局长在该企业督办整改,但企业始终在违法排污。
在这样的情况下,环保组织是该向环保部门投诉、报案,还是应该向法院起诉,这是个问题。
因为,去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有这样一则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通报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可以根据案件线索开展核查;发现被告行为构成环境行政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法院。”
请注意“应当”和“可以”两个词的涵义:应当,就是必须的;可以,就是有弹性的,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根据这个规定,法院接收了诉讼,必须先通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呢,可以查,也可以不查。笔者理解,这个规定的倾向,是主张环保部门查的,因为它是职能部门。
回到这个案子,当中环联提交了诉状,德州中院就应当将诉讼材料作为线索通报给德州环保局。而对德州环保局而言,这根本就不是线索,本来就是他们正在督促、查办的案子。
法院该怎么办呢?笔者也很好奇,这个案子如何继续下去。
公益诉讼,有两个问题,一个搞清楚了,一个还在争论。第一个问题是发起诉讼的主体,原告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联系,这一点大家是认可的。第二个,如何理解公益:一派认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这是公益;另一派认为,受害者众多、受害者身份可具体化的,也是公益。
具体到这个案子,这家企业影响了APEC期间的华北空气质量,影响了德州市的空气质量,这是公益问题;同时,它还影响了周围小区居民的生活、对这些居民的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这难道不是公益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中环联如果将诉讼请求增加一项,要求法院判令企业赔偿周边居民,这算不算公益诉讼呢?
至少,这是接地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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