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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6亿元环保公益诉讼案的启示

  • 发布时间:2014-12-31 21:51:13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公共环境不再是“无主”资源——江苏1.6亿元环保公益诉讼案的启示

  新华网南京12月31日电(记者杨绍功 朱国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30日对国内迄今为止赔偿金额最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成立不足1年的环保组织有诉讼资格,维持污染企业共计1.6亿元的环境修复赔偿额不变。

  业内人士认为,江苏这起民事环保诉讼大案的终审表明,公共环境不再是“无主”资源,依法保护环境将成为社会各界的责任和权利。

  是孤案,还是范例?

  如果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没有诉讼资格,也就没有这起1.6亿元的“天价”民事赔偿环保诉讼。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认定,尽管该联合会成立不到1年,但仍是具有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曾在二审中引发激烈辩论的这一法条,成为最终判决的“撒手锏”。江苏省高院认定,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属于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这次审判极大地降低了环保公益诉讼的门槛,对今后审判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可产生一些引导作用。”一名参与庭审的法律专家认为,江苏省高院的判决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认定标准,比2015年1月1日起将实施的“最严”环保法还要宽松。

  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要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必须“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据此,也有法律人士认为,在环保公益诉讼资格认定上,该判决将成为一个“孤案”,因为在环保法修订时对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就有过争论,规定过严可能抬高门槛影响诉讼积极性,规定过宽又难保环保公益诉讼的质量。

  涉案企业代理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明在二审中出庭质询泰州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资格。他表示这么做是为了让各界关注环保公益诉讼的质量,未来只有专业的组织才能提高环保公益诉讼的胜算。

  尽管如此,有参与庭审的法律专家认为,此案只是在特定的时间依据既有法律作出的审判,判决与新环保法扩大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降低诉讼门槛的精神是相一致的。判决传递出的理念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主张赔偿权利,让公共环境不再沦为“无主”资源。

  天价赔偿一锤定音却非一罚了之

  1.6亿元巨额环境修复赔偿是本案最引人注目的焦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首次引入“污染修复虚拟成本”概念,将赔偿金额定为废料正常处理成本的4.5倍,6家涉案企业被判赔1.6479亿元用于环境修复,该案由此成为迄今为止国内环保类诉讼中判赔金额最大的案子。

  判决之前,不少人认为,如果这一判赔落地,将对排污企业产生有力震慑。而且,这一判赔与新环保法“史上最严”的特点相符合。新环保法规定,对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罚款金额可以“按日连续处罚”。这意味着罚款将上不封顶,惩罚力度空前。

  一审判决给出了9个月的缓冲期,涉案企业依然诉诸二审,希望能够免除高额赔偿。一名涉案企业的代表就曾出庭表示,如此高额赔偿让企业压力非常大,如果只是赔钱企业难以“服气”。但在二审中,江苏省高院认定一审判决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适当。判决认为,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处于流动状态,且倾倒行为持续时间长、倾倒数量大,污染物对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及其下游生态区域的影响处于扩散状态,难以计算污染修复费用。

  然而,对赔偿额的一锤定音并不意味着对涉案企业一罚了之。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军注意到,判决在赔偿的支付上采取了一个折中的方式——赔偿款的40%可以延期一年支付,且可以抵扣企业进行环保技术改造的费用。“这不是简单的惩罚,而是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环保。”徐军说。

  “三合一”审判庭提升环保司法能力

  这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审理的第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2014年12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组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介绍,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主要目的是打破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业务壁垒,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司法能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江苏省的统计数据表明,2013年,江苏省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所接到的环境信访投诉量高达五万件,而江苏法院全年受理的各类一审环境案件仅为85件。

  为改变环境纠纷高位运行、环境诉讼低位徘徊现象,江苏法院2013年底决定,从2014年度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将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划归同一个审判庭审理的“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并确定31家基层法院集中承担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工作。

  “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组建,是‘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水到渠成的发展结果。”刘建功说。一些法律和环保人士表示,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打击以及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还有待完善,但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组建和泰州1.6亿元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表明今后环保案件将不再是一罚了之,司法追责将更加严厉。

  法律界人士认为,降低环保公益诉讼门槛,让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以经济手段严惩排污企业,倒逼企业进行环保技术升级;创新环保类案件审判机制,让依法治污、铁腕治污可以顺利落实。这起“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的终审,为今后环保领域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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