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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促销“寸”猫腻 买家获三倍赔偿

  • 发布时间:2015-03-20 11:05:00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文海宣  责任编辑:罗伯特

  某知名电商在其名下的网站上推广“决战30天,高清电视节”促销活动,承诺“满一千减一百,上不封顶”。由于活动优惠较大,阳阳(化名)在该电商网站上购买了液晶3D智能电视3台,总价款共计65496元。但是电视买回后,阳阳测量该电视屏幕实际尺寸为45寸,并非网站宣传页面显示的60寸。经与该电商工作人员协商未果,阳阳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电商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65496元,并赔偿原告三倍价款19648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某知名电商在其名下的购物网站上进行“决战30天,高清电视节”的促销活动。被告在对电视机等产品宣传过程中均采用“寸”字来描述产品屏幕的大小。原告阳阳于2014年6月8日在该网站上购买了某品牌彩色电视机3台,为此支付了货款共计人民币65496元。6月12日,原告阳阳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根据《公证书》显示的内容,阳阳购买的某品牌彩色电视机的屏幕规格为“60寸”。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再登录上述购物网站时,发现上述商品对屏幕规格处均已使用“英寸”的单位。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决战30天”的促销活动中将电视的屏幕规格“英寸”宣传为“寸”,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阳阳的诉讼请求。

  □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按照原告阳阳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价款费用的三倍,即赔偿196488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网络购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退还已支付的价款65496元。当然,原告阳阳也有义务退还购买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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