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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 发布时间:2015-03-19 11:32:07  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罗育辉:

  我局办理你(居民身份证号:46000419680121581X)涉嫌无证生产无注册证医疗器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2、没收生产的义齿半成品4颗;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4、并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口)食药监械罚告〔2015〕3号}和《听证告知书》{(海口)食药械听告〔2015〕2号}。你需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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