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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心十大常见“霸王条款”

  • 发布时间:2015-03-19 07:35:02  来源:石家庄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用积分兑换的商品不能退换,作为活动赠品的电器不享受“三包”,电影院禁止外带食品……在日常消费中,你是否曾经遇到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当你遭遇这些条款时,你选择了沉默还是向商家“讨说法”?其实,这些都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而随着这一不公平格式的合同侵权问题频频发生,它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焦点。

  近日,新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对症下药,将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等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向“霸王条款”亮剑,为消费者撑腰。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将有法可依,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

  格式合同侵权

  成投诉热点

  近日,记者在市工商部门了解到,市民黄先生通过团购网站付款预订了省会一家快捷酒店的2个房间并办理了验证手续,后因故未能入住向酒店申请退款,但酒店却表示“不予退款”。

  对于无法退款的原因?该酒店回应称,酒店在团购网站上发布的购买须知中已规定“团购券密码一旦验证即代表消费成功,不可申请随时退款和过期退款”。随后,黄先生将这一情况向市工商局12315进行了投诉。

  经工商部门查实,该酒店利用格式条款规定不可申请随时退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工商部门就此对该酒店进行了处罚。

  其实,黄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在省、市消协部门日前公布的典型合同违法案例中,快捷酒店的“不可申请随时退款”、电信公司“不得退订、变更套餐或停拆机”等多条“霸王条款”均榜上有名。

  “格式合同条款因简捷便利等特点在现代经济交易中运用广泛,但一些不公平条款内容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投诉日渐增多。”市消协的相关负责人说,合同违法行为不仅包含书面合同条款,一些声明、通知、店堂告示、凭单等也会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符的问题。

  另据相关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工商机关查处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8560件,占合同违法案件总量的74.73%,较2013年有所增长。

  遭遇“霸王条款”

  要懂维权

  针对频频出现的“霸王条款”,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经营者往往在交易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极易在格式条款中列入不公平内容,且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定和不能协商的特性,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那么,广大消费者若遭遇“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其实,这些都属于无效条款。”市消协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说,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负责人说,消费者一旦遭遇“霸王条款”,建议从三种途径进行解决维权。首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条款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次,如果经营者拒不承认涉嫌“霸王条款”,或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协组织进行投诉,寻求调解;第三,如果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同时,工商部门也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不少消费者并不清楚哪些属于“霸王条款”?对此,业内人士筛选出一些百姓消费中经常碰到的,提醒消费者,要看清楚这些“霸王条款”的面目。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此条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此条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此条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4、“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促销商品,售出不退”,“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这三条均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5、“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此条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6、“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此条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7、“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等,本店不负赔偿责任”,此条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8、“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此条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9、“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此条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10、“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此条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报记者 翟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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