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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中医药对新医改影响的系统分析

  • 发布时间:2015-03-19 01:31:46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医改中提出改革现有医保支付方式,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将采取按病种付费、按医疗支付能力付费、第三方付费及按医疗价值等制定基准价等措施,确定药价、控制医疗费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康缘药业集团董事长肖伟提出,在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应提前考虑其对中医药事业产生的不利影响。

  肖伟认为,“按病种付费”将导致中药无法报销。“按病种付费”中的“病种”基本采用西医的病名,无论是中药基药品种还是医保品种,很多中成药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项下缺少西医病名的称谓,因其无法“对号入座”,势必导致中成药将面临无法医保报销的局面,这将严重掣肘中药产业发展。

  另外,药品基准价管理对创新药物的政策支持不充分。国家发改委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模式从“最高零售价”转向“基准价”管控的方向已经趋于明朗。基准价管理体系改革主要是指医院销售低于基准价的药品,差额归医院利润;而高于基准价的药品,则由患者自付,医院没有利润。这种超额患者自付的管理方式,让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品价格。有利于降低虚高药价,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是一项很好的措施。但采取基准价管理后,意味着创新药物将与仿制药物同台竞价,势必挫伤创新药物研发的积极性,遏制创新驱动力。

  肖伟指出,临床路径管理中药用药比例偏低,影响了中医药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的作用发挥。他提出一些建议,比如,在目前众多中成药缺乏西医病名表述的情况下,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统一的中医、西医的病—证对照表,以便于按“病种”支付的实行,或采取中、西药按一定比例报销的方法,给中药以用武之地,更好的推动中医药为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基准价”制定和保险支付上对创新药物给予一定期限的价格优惠待遇,以鼓励创新药物研发的积极性,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在实施与临床路径管理相结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之前,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顶层设计,出台临床路径制定过程中的用药总体原则,根据病种特点,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已建立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路径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建议在今后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临床路径制定中,要关注积极开展上市后临床再评价研究并能提供安全性和有效性循证证据的创新中药品种,以便于动态、及时地推广应用最新的研究成果。

  他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新医改对中医药影响的系统分析和评估,提出配套解决措施,确保在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保护中医药地位与中药行业发展大局,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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