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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件大事:打破手机流量月底清零入选

  • 发布时间:2015-03-17 16:19:47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消法》实施。3月1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消法》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30周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举行成立30周年纪念活动。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全国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标志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从消费者自发保护进入消费者组织保护的轨道。

  ?首个新消保地方条例出台。11月20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方案终于在各方期盼中落槌,2015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条例细化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三包”义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首次提出服务卡管理、消费者组织职能提升等创设性规定。目前,我国多地已相继启动消保条例修改工作。

  ?餐饮行业包间最低消费等属“霸王条款”。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中国消费者报社采访时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此类条款无效。

  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权利。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霸王条款”一律无效等9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等提供了有力保障。

  工商总局、中消协约谈电商企业。针对社会反映集中的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和“双十一”网络促销活动中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中消协在北京约谈了国内主要电商企业,就履行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责任“约法三章”,引导和督促电商企业切实落实新《消法》相关规定。

  “1+3”第一判例在西安诞生。西安市一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大米外包装上印有“极品香米”字样,消费者认为宣传用语涉嫌误导消费,有欺诈嫌疑,将超市诉至法院。9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超市退回货款并给予3倍赔偿,据称,该判决是国内首次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做出的司法判决。

  青海省多家企业签署《青海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自律公约》。6月19日,青海省多家企业在青海省消费者协会的牵头召集下,共同签署了《青海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自律公约》,承诺自觉履行新《消法》规定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依法经营。

  浙江首例公益诉讼案。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我国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一次“质的飞跃”,公益诉讼在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手机流量月底清零规矩被打破。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推动下,上海三大运营商自1月起全部推出手机流量季度计费方式,率先实现上网流量计费以季度为周期,打破了冰封多年的流量套餐月底清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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