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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院:食品药品知假买假i消费者受保护

  • 发布时间:2015-03-10 15:22:34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三中院通报一年消费案件情况 八成消费者要求3倍或10倍赔偿 食品药品索赔不以损害为前提

  食品药品知假买假受保护

  “经营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起诉要求10倍赔偿约占案件总数的80%,体现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新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条款已被广泛应用。”

  今天上午,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一年来该院审理的有关消费者维权案件进行通报,“假一赔十”广告不兑现、食药领域“知假买假”等行为中,消费者均受法律保护。

  三中院法官郑慧媛上午表示,只要涉及消费领域和食品领域,消费者都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该领域中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即使是职业打假人,也与普通消费者一样受法律保护。”

  今日发布

  要求3倍、10倍赔偿案件集中

  41起案件中,主张经营者欺诈而要求3倍赔偿,以及主张经营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10倍赔偿之诉为数众多,约占案件总数的80%。

  这一诉求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得到了广泛适用。

  法院分析41起案件发现,涉案产品范围涉及生活各个领域。其中食品药品安全受到较大关注。

  ?食品药品等领域 “知假买假”受保护

  根据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应进行三倍赔偿。那么,如果消费者“知假买假”,获取高额惩罚性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呢?

  三中院法官介绍,对此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但相关法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中院法官说,在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领域,即使消费者为“知假买假”,要求商家赔偿,也应得到支持。

  ?食品、药品10倍赔偿不以损害为前提

  三中院介绍,有些消费者在购买了有问题的食品后,主张10倍赔偿。

  根据《食品药品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本身来看,并未体现出10倍赔偿应以人身损害为前提。

  “假一赔十”广告不兑现可起诉索赔

  三中院法官说,新消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构成欺诈应进行三倍赔偿,但很多经营者为了促销或者吸引更多顾客,打出“假一赔十”等超出法定赔偿标准的广告标语。法院认为,经营者为自己设定的相对于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责任,构成单方允诺,既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侵害他人利益,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

  一旦消费者购买了假货或者与商家宣传不符的产品,商家应遵守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兑现承诺。“但如果商家事先约定‘假一赔一’因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如证明其存在欺诈的,仍应按照新消法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食品化妆品与药品混淆用语认定欺诈

  三中院介绍,针对日常案件审理,常有消费者认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进行误导。

  对此,法官称,如经营者确实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功效,但经营者不能证明该商品确有该功效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法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网店经营者 不得随意取消订单

  网购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增多,网购具有虚拟性、瞬时性等特点,不仅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证问题,亦涉及各类专业技术问题、诸多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中院表示,对于此案案件,法官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难度逐渐增大。

  三中院法官称,消费者通过网站在正常状态下选购并确定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并进行付款,此时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经营者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订单,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官说。

  典型案例

  消费者买翻新“皮卡”

  退车得三倍赔偿

  2013年12月,张某从甲汽车销售公司购得一辆轻型货车并交付了车款7.34万元。几天后,张某洗车发现涉案车辆左后车门内框有明显的腻子堆积、左前反光镜底座有喷漆、车辆玻璃有明显的划痕、车身装饰线上有白漆、挡泥板破裂。

  张某与该销售部经理杨某电话联系要求解决问题并做了录音,录音中显示,杨某曾说过“因为是我修的,修的肯定看不出来”。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车并返还购车款73400元,并赔偿3倍的购车款损失22.02万元。

  此案中,汽车销售公司辩称,销售给张某的涉案车辆是新车,未经过维修,且涉案车辆是货车,不属于生活消费,张某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适格的消费者,本案不能适用《消法》。

  法院认为,消费者即应当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即认定为消费者。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消费者最本质的特点是,他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为了职业需求,也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用来经营、投入生产,或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其必须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

  本案中,涉案车辆是轻型普通货车,俗称皮卡,购买这种轻型普通货车并不必然是为了生产需要。汽车销售公司明知涉案车辆经过维修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使张某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定下合同,可以认定该公司存在销售欺诈。故判决其退货退款,并加罚3倍。(记者 王晓飞 实习生/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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